发布时间:2023-04-19 21:32:37 阅读量:
baet3652015年6月,小天才公司推出首款能打电线,开创了电话手表新品类,随之火遍全国。根据IDC发布的中国可穿戴销量报告,小天才产品在电话手表类的出货量、市场份额均一直位列业内前茅。该公司曾获得“中国好设计奖”“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等多项荣誉。
2022年,小天才公司经调查发现,戴某黎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深圳市捷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客公司)销售儿童智能手表,在网页多处使用“学优乐小天才”字样。
”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黎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维权开支1.16万元。
戴某黎辨称,其仅在网页上使用了“学优乐小天才”商标,并未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
”商标;“小天才”词语并非小天才公司独创;“小天才”电话手表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做工及功能不同,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其并非生产者,只是中间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高院审理后认为,小天才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2017年5月21日先后获准注册第14599115号“
”商标。自2015年推出第一款儿童电话手表以来,经过不断推陈出新,“小天才”品牌逐渐成为儿童电话手表领域的龙头品牌。
本案中,在“小天才”品牌在儿童电话手表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案外人深圳霍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比特公司)在后注册第26633022号“学优乐小天才”商标,且在尚未获准注册时,便授权捷客公司使用,具有明显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而捷客公司作为主营智能手表的商家,也理应知晓“小天才”品牌在先注册以及其知名度。
其次,捷客公司虽经授权使用第26633022号“学优乐小天才”商标,但对于授权许可起始时间明显超出该枚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未予审查;所售产品为“三无产品”;其监事戴某还入股腕美公司,亦通过授权许可,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与近年来一些市场主体通过注册不同的公司,再以获得授权许可的方式实施侵权的模式基本吻合,该行为主观上漠视他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利,攀附他人商誉明显,客观上不正当攫取在先权利人通过长期宣传使用所积累的商誉,构成商标侵权。
最后,baet365捷客公司股东戴某黎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捷客公司财产,其应当就捷客公司注销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baet365因捷客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已经注销,故戴某黎应当就捷客公司注销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销售规模、涉案商品的售价、小天才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戴某黎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我国商标法对于在商标注册后、无效宣告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明文规定。如果一概认为商标有效期间的使用具有合法基础,则有可能放纵恶意侵权行为,不利于保护在先商标权人;而如果认定商标因被宣告无效则自始无效,有效期间的使用不具有合法基础,一概不考虑注册使用人的主观过错,则会对善意注册人基于对商标行政审核权利的信赖造成打击,也会与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形成冲突。
因此,对于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应当考虑其特殊性,在判断侵权以及赔偿时,要结合原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与使用时的主观状态判断。在原商标注册人无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时,基于对该商标已获得注册的信赖而规范使用该商标的,不能凭此认定使用行为不合法构成侵权。但若原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或使用商标中主观上存在恶意或“明知”的情形,则其不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在先权利人均可以就该商标宣告无效前后的使用行为主张侵权。
法官提醒,在在先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在后申请和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避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原标题:《案例 网售“学优乐小天才”电话手表,法院:攀附他人商誉明显,构成商标侵权!baet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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