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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知识产权宣传周①商标侵权防不胜防?快来看看湖里法院如何保护商标权→

发布时间:2023-04-23 16:13:24    阅读量:

  baet3652022年以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162件,审结1083件,结案率93.20%,审理质效再上新台阶。

  为进一步以司法之力护航知识产权发展,全面鼓励创新创造,在今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湖里法院将结合审判实践和社会热点,推出系列知识产权宣传保护活动:

  2020年,光明乳业公司发现趣某商行在店铺售卖的“分类桶白兔奶糖波波茶”包装上使用的白兔图形竟与自家公司获得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高度近似。

  光明乳业公司遂将涉嫌侵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中国总经销某鹿公司、被委托加工方金某公司、销售方趣某商行诉至法院,认为他们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我只是受委托的加工商,也要求鹿某公司出示自己的注册商标了,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白兔图案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baet365被控侵权商品系某鹿公司委托金某公司生产并投入市场,二者之共同行为已构成对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某鹿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于金某公司,其虽审查了某鹿公司产品“SEVEN ONE”等商标证明,但对案涉进行商标性使用的白兔图案的商标权权属未予审查,结合“大白兔”图片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法院认为金某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未尽到注意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趣某商行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某鹿公司、金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光明乳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万元,趣某商行在1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aet365

  商标凝聚着企业智慧,是企业名片和企业品牌的象征,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

  然而,一些企业抱着打“擦边球”的心理,在生产的商品上同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以及与他人有影响力的商标相近似的标识,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就构成了商标侵权。

  这起案件中,被告某鹿公司正是采用了这一手段,在商品上使用自身注册商标的同时,也大面积使用了与国民品牌“大白兔”商标明显近似的白兔标识,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很容易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作为受托加工方金某公司,虽然审查了某鹿公司的注册商标情况,但对于案涉侵权白兔标识的权属,却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在涉外定牌加工领域,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权保护的持续加强及知识产权宣传的广泛深入,许多企业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防范意识,在对外合作经营中加强了对商标权权属的审查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限制,但作为国内的受托加工方,不仅应审查委托方指定的商标标识的权属,还应注意对在产品上构成商标性使用的标识进行全面审查,避免商标侵权。

  ——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加盟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2013年,案外人小甲在商标局注册了“察理王子”的商标,后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原告察理公司。

  原告察理公司本分经营,将“察理王子”的品牌发展得蒸蒸日上之时,却突然冒出了个楚某公司,不仅复制模仿了原告察理的商业模式,还模仿其商标注册了“茶理王子”。

  为了捍卫自己的商标,2018年小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被告商标注册宣告无效的申请,经核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茶理王子”商标无效。

  楚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楚某公司又提起上诉,接着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楚某公司在不停上诉的同时,其关联公司即被告茶理公司还积极发展加盟店,蓝某餐饮店就是其中之一。

  蓝某餐饮店在美团上开设“茶理王子(北斗店)”,且店内招牌、装潢以及奶茶杯等商业物料均使用“茶理王子”字样。

  原告察理公司认为该字样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茶理公司与蓝某餐饮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湖里法院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茶理王子”与“察理王子”商标仅有一字之差,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且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容易将其混淆,故蓝某餐饮店在店面招牌上使用 “茶理王子”,并在美团app上开设“茶理王子”(北斗店),在奶茶杯等物料上使用“茶理王子”标识等行为构成对原告察理公司“察理王子”商标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应视为自始不存在,茶理公司与蓝某餐饮店亦不具有合法使用的基础。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茶理公司与蓝某餐饮店赔偿察理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特许经营加盟中因加盟商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被认定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使用的商业经营模式。在“大众创业”的互联网背景下,特许经营模式使更多的普通人更容易获取招商信息,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也极易引发法律纠纷。

  这起案件中,蓝某餐饮店在签订合同加盟茶理公司时,茶理公司的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并公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而蓝某餐饮店对公示信息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因此要对商标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协议前,应通过官方渠道对其加盟的品牌商标进行基础核实,以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也给自身造成损失。

  ——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未造成消费者对特定品质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权

  野生霍山石斛是国家重点二级保护的珍惜濒危植物。霍山石斛协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921560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霍山石斛”,并授权西某公司进行维权。

  霍山石斛协会、西某公司发现万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店内突出使用“安徽霍山铁皮石斛”字样,认为万某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恶意侵犯“霍山石斛”商标的故意,在经营过程中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baet365向法院起诉,要求万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我们网店商品标题中使用“安徽霍山铁皮石斛”只是为了标明产地,而且原告所称的“霍山石斛”和我们售卖的“铁皮石斛”是两种不同的品类啊,消费者能分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产品名称中并未直接使用“霍山石斛”字样,且原告自认“霍山石斛”并非“铁皮石斛”品类,选购“霍山石斛”的相关公众在产品名称、售价上均不易将万某宝公司所售产品与“霍山石斛”产生混淆,亦不会对“霍山石斛”品质产生误认,故依法驳回原告主张万某公司侵犯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霍山石斛”的诉讼请求。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表明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所决定的标志,长期以来被作为农产品的“金字招牌”,对壮大特色农产品产业、引领带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兴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销售渠道的拓展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让带有地理标志证明的好产品走入千家万户,但同时也引发了大量地理标志使用方面的侵权纠纷。如何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呢?关键在于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及产品品质是否会产生混淆误认。

  在这起案件中,“霍山石斛”与“铁皮石斛”是两种不同品类,售价也有较大差异,且万某公司的商品名中也没有直接使用“霍山石斛”字样,对消费者而言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维权主张。

  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在销售地理标志产品时务必注意尽到审核义务,加强产、供、销各方联系,妥善保存相关产地、采购等凭证,确保产品来源及产品品质,避免侵权。对于销售商品原料等确实来源于证明商标特定产地范围且符合特定品质的非集体成员的商家,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正当使用证明商标所标示的原产地地名等内容,不得使用该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标识,否则可能导致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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