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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知名品牌前加3个字算不算侵权?

发布时间:2023-05-03 07:32:14    阅读量:

  baet365官方网站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商标侵权案。

  近年来,儿童智能手表集定位、接打电话、拍照等功能,广受家长和儿童喜欢。但是一些不法商家瞄准商机baet365,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儿童手表,以谋取不法利益。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小天才”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戴某黎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2015年6月,小天才公司推出首款能打电线,开创了电话手表新品类,随之火遍全国。根据IDC发布的中国可穿戴销量报告,小天才产品在电话手表类的出货量、市场份额均一直位列业内前茅。

  2022年,小天才公司经调查发现,戴某黎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网店深圳市捷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客公司)销售儿童智能手表,在网页多处使用“学优乐小天才”字样。小天才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

  ”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黎赔偿经济损誉失150000元,以及维权开支11588元。

  戴某黎辨称,仅在网页上使用了“学优乐小天才”商标,并未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

  ”商标;“小天才”词语并非小天才公司独创;“小天才”电话手表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做工及功能不同,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其并非生产者,只是中间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高院审理后认为,小天才公司自2015年7月21日以来先后获准注册多枚“

  ”商标,经过不断推陈出新,“小天才”品牌逐渐成为儿童电话手表领域的龙头品牌。案外人霍比特公司在后注册“学优乐小天才”商标,且在尚未获准注册时,便授权捷客公司使用,具有明显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捷客公司作为主营智能手表的商家,理应知晓“小天才”品牌在先注册以及其知名度;对于授权许可使用“学优乐小天才”商标起始时间明显超出该枚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未予审查;所售产品为“三无产品”。公司经营者戴某黎为了扩大销售,还入股其他公司,采用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baet365。该侵权行为漠视他人合法权利,攀附他人商誉明显,不正当攫取在先权利人所积累的商誉,构成商标侵权。

  因捷客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已经注销,故戴某黎应当就捷客公司注销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规模、涉案商品的售价、小天才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市场主体在后申请和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在先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应主动避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在先商标权人应及时关注商标注册情况,注意查阅《商标公告》,在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应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错过了异议期,也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此外,还应动态关注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标识使用情况,发现侵权嫌疑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辨别真假,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查看商品标签和包装,确认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是否齐全;在结账的时候要索要购物小票,以便出现问题后便于维权。

  针对“三无产品”产品蹭“名牌”、通过互联网销售侵权产品谋利的违法现象,如何依法惩治,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准确适用商标法,对通过申请注册与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再以授权许可的方式实施侵权的模式进行打击,有效认定不正当行为和手段,依法保护在先权利和合法利益,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高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担当作为。这起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对类似案件将发挥指引作用,对激励创新创业、维护市场秩序baet365、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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