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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关于商标侵权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2-12-29 19:16:03    阅读量:

  baet365日常生活中,商标帮助我们区分同类商品,它不仅是企业文化、形象和信誉的集中表现,更是市场竞争的“武器”。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为了增强群众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记者结合4月2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邀请法官为大家讲讲商标侵权的那些事儿。

  辛奇公司以意林公司生产销售的果酱、粽子、牛轧糖等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意林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

  经对辛奇公司的持有商标的主观意图、商标取得时间、方式、是否实际使用、意林公司的“意林”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其在果酱等商品上的实际使用状态等事实综合认定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辛奇公司的诉讼请求。辛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baet365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法院驳回辛奇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什么?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常见的商标侵权形式有哪些?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白海荣。

  白海荣:意林公司于1995年4月成立,享有“意林”系列商标,且持续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蛋糕、面包等烘焙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辛奇公司在2015年11月受让取得第29类果酱商品上的第9340943号商标和第30类粽子商品上的第93468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7年7月在第30类奶片(糖果)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9098557号“意林”商标。辛奇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在其他类别商品上获准注册或受让取得,并未生产、销售相应商品。

  权利人取得商标后未实际使用,那么其与注册商标之间无法建立联系,仅仅是作为商标符号存在,社会公众也不认为该商标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因此,本案综合考虑意林公司组合商标的知名度,baet365认为意林公司在使用企业名称的同时,标注含有其“意林”字号的组合商标具有合理性,baet365且该使用行为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案涉商品来源于意林公司的情况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白海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一般考虑:一是商标标识本身是否相似;二是这种相似标识的使用状态是否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本案中,需判定意林公司在果酱等商品上使用与辛奇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意林”组合商标,是否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就是说相关公众是否会产生果酱商品来自于辛奇公司的认知?经审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意林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不足以导致果酱等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白海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7种形态,但常见的侵权形态有2种,即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行为,所以除了生产行为的源头侵权外,一些终端零售商出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商标侵权的情况也比较常见。

  白海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实际获利确定,或者商标许可费的倍数确定,如果以上情形均不能确定的,可适用法定赔偿,考虑各种因素在500万元以下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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