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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商标被baet365无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3-05-12 20:59:22    阅读量:

  baet365官方网站如果据以主张商标侵权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基于此商标权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该起诉应予驳回。如果经过司法审查程序涉案商标权最终被确认有效,权利人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重新提起商标侵权。

  江某公司是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包括饼干、蛋糕、薄烤饼、面包、糕点等,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江某公司发现闽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生产的“真沁旺猴菇”面包商品上使用了“猴菇”,认为该行为侵害了第13055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猴菇”文字位于包装正面居中位置baet365,字体较大,超出了对产品原料进行说明的一般性使用范围,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包装左上角虽标有“真沁旺”字样,但其字体较小,其所起到的标识效果明显低于“猴菇”字样所达到的程度,不影响对“猴菇”商标性使用性质的认定。在隔离状态下,将被控侵权商品中的文字与第13055691号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相似、读音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江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baet365。

  闽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baet365,闽某公司提供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903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江中公司涉案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维持该商标注册的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审查裁定。

  二审江苏省高院认定,鉴于江某公司据以主张商标侵权的权利基础目前已不存在,故江某公司基于此商标权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江某公司就该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如果经过司法审查程序涉案商标权最终被确认有效,江某公司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重新提起商标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