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9 06:23:47 阅读量:
baet365官方网站来知乎回答版权问题已经有几年了,前前后后回答的问题有好几百个。如今,每天还是能看到有大量的版权问题被提出来,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重复或者类似的,实在是无法一一解答了。
为此我想,花一些时间把大家问的比较多的、具有典型性的问题整理出来,同时合并一些类似的问题,集中回答,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问答全集”,方便更多人查阅和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大多数缺少版权相关法律和经验的人正确理解和使用,我会写的尽量少用法律术语,争取通俗易懂一些,同时加入我个人的经验分析和实际案例。然而,通俗、简单的副作用可能导致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做到精确和面面俱到,还希望大家能够更多的理解文字表达的核心思想和内涵所在,不必在边边角角或者1%的可能性上纠缠。
回答:有些有版权意识的作者在自己作品发布的时候会在作品前后加上一段“版权声明”,表明自己对该作品拥有版权,禁止随意转载等。这个“版权声明”从法律上来讲,没有什么明确的效力,只能是起到一点点自我证明和震慑盗版的作用。好比是一个人背着包走在大街上,包上贴不贴“财产声明”一般人都不会去拿包里的东西,因为大家默认就知道那个包不是自己的,不能随便拿。而对于小偷来说,贴不贴“财产声明”他都会去偷,这个声明顶多是让小偷多犹豫几秒钟而已。可见,“版权声明”并没有多大效力。但我仍然鼓励大家加上这个声明,就算是多营造一些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社会氛围,也是好的。
回答:《著作权法》里说的很清楚,在作品被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起,作品的版权天然就属于作者。所以,登记还是不登记,作者都享有作品的版权。这个规定跟商标和专利是截然不同的。
那既然作者天然享有版权,为什么还要弄个“版权登记”出来呢?这个原因有很多,我只说一个跟大家息息相关的原因。作者虽然天然享有作品的版权,但作者要证明本人就是作品的作者,作品是本人原创的,要做到这个还是有些难度的。作者可能需要举出一大堆证据,才能证明这个事实。一次两次还可以忍,次数多了,就成了很麻烦的事。尤其是对于一些好作品,授权的次数多,侵权的次数也多,如果每次都要让作者提供全套的证据,就会给作者带来很大的负担。而版权登记的好处就是,作者只需要向版权局提供一次证据,版权局审核后发给作者一个版权登记证书,这个证书就可以基本替代那些证据,这样对作者来说就简单了很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版权局对证据的审核只是形式审核,并不对证据的真伪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判别,这也给一些假冒登记的人留下了可趁之机。可见,版权登记证书也不是万能的,甚至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裁定版权登记证书是错误或者无效的。
问题3:我说句有意思的话或者发明一个新词,我是不是有版权?别人就不能用了?
回答:这个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版权”是“作品”的权利,换句话说,能称得上“作品”的东西,才可以有“版权”。而“作品”需要有一定的独创性、可复制性、人类智慧成果,甚至还需要有一定的体量和意义等条件才可以称得上“作品”。可见,我们平常的对话或者自认为发明了一个新词,其实都很难称得上是“作品”,至少在“独创性”这一点上就站不住脚。总之,不是“作品”就没有“版权”,也就不存在别人能不能用的问题了。
回答:经纪人模式是一种很成熟的商业模式,在演艺、体育等行业已经被采用了很多年了。
就版权领域来说,经纪人主要出现在海外图书发行、影视剧发行、剧本交易、艺术品交易等方面。不难发现,出现版权经纪人的领域有这样几个特点:1.交易标的物价值较高,如:剧本、电视剧、电影等;2.交易过程复杂且专业,一般权利人很难自己搞定;3.存在比较大的价格浮动空间,谈判能力、行业经验、运作技巧对最终的价格有明显的影响。这其实也是对版权经纪人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尤其是经纪人的行业经验、人脉关系和信用,是决定经纪人层次的最重要指标,版权的专业知识反而显得不那么重要。
目前来看我国的版权经纪人模式还不是很成熟,覆盖的领域不是很多。这一方面是因为从业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是国人对“经纪人”的作用和价值认定不高。同样的问题其实也出现在其他行业,比如房地产经纪人。
总的来说,在我国版权经纪人的模式还有比较长的路要走,对于想从事这份职业的人需要能够耐得住寂寞,同时最好是本身具有影视、出版、动漫等某个行业的从业经验,充分了解行业的运作机制,这样起步会相对容易一些。
回答:这样做当然不能免责了。如果这样就可以免责,那咱们国家的版权法律就太宽松了,完全失去了作用和意义。
有的时候大家这样写,其实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应该是确实联系不到权利人,而又不得不用内容,才想出的下策。这样做的目的和所能达到的效果只是争取权利人的谅解,减轻自己的道德压力,但减轻压力不意味的无责任。因为侵权的事实已经存在了,也就是说已经违法了,做任何说明、解释,都不能改变违法事实的性质。有些人拿这个做挡箭牌,以为这样声明了就可以免责,其实是无用的。
回答:这个问题的内涵是有些人想通过版权制度来保护数据,避免被别人使用。这个能不能实现呢?我们知道,只有“作品”才有“版权”,数据信息有没有版权,其实主要是看“数据”是不是“作品”。大家通常所说的“数据”其实分两种,一种是纯数据,也就是数据本身;另一种是数据图表,或者说是承载着数据的图表形式。由于纯数据是通过计算、分析、采集等方式得到的客观信息,不具有“独特性”和“创造性”,因此无法被认定为“作品”。而数据图表,由于加入了人对图表形式、比例、色彩等方面的创意,虽然更多的具有一些“作品”的特征,但通常大家也不会认为数据图表就能被认定为“作品”了,毕竟这样的“创意”似乎太“简单”了。所以,一般情况下数据是不能当做作品被版权保护的。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做一个非常好看、非常新颖、非常具有设计感的数据图表是不是就有版权了呢?”可以说,这样的数据图表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或者设计作品而拥有版权,但这时候其实主角已经从“数据”转移到“图表”上了,想保护“数据”的目的,变成了保护“图表”,是不是有些南辕北辙了呢?
回答:理论上来说,只要制作视频的时候没有征得影视公司的许可,就插入电影的片段,baet365都属于侵权。但话说回来,理论是理论,现实是现实。实际上,各种与《著作权法》配套的制度、条例、司法解释等都给视频制作中适当、合理引用其他的电影、电视剧、音乐等版权内容开了些绿灯。比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视为侵权。再比如:“仅涉及作品的几个小节或几个画面,没有实质性再现作品,不会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也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则视为合理使用。可见,只要不是在短视频中大量插入同一个电影的片段,是不算侵权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算插入了大量电影的片段,事实上是侵权了,但被影视公司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一方面,可能短视频的浏览量很少,不足以对电影的发行、播映等造成影响和损失,影视公司懒得追责;另一方面,可能短视频的传播对电影的知名度、传播率起到了正面作用,相当于帮助影视公司做宣传了,那影视公司就更没有理由追责了。总之,在短视频中插入电影、电视剧、音乐等第三方作品的时候,还是要讲究个“度”的问题,通常是不会惹麻烦的。
回答:先强调一下:法律规定,在作品被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起,作品的版权天然就属于作者。换句话说,原创作者天然就享有作品的版权。但事实上原创作者很多时候不注意在作品创作和完成过程中留存证据,因此在面对版权侵权或者版权授权的时候,不太容易拿出原创的证据,或者说是拥有版权的证据,给侵权或授权事件的处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作者要建立留存原创证据的意识,这些证据可以是创作的不同版本,可以是创作过程的录音录像,可以是电子邮件、baet365网盘,可以是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总之,一切可以证明自己就是原创作者的证据,都是有用的。当然,有条件的还可以在作品完成后,尽快去版权局做版权登记。版权登记虽然不能完全替代原创证据,但通常情况下,能拿出版权登记证书,律师、法院、侵权方等也就不怀疑作者拥有版权了。归根结底,作者应该养成留存创作证据的习惯,不要怕麻烦,在真打官司的时候任何有价值的证据都不多余。另外就是,这些证据有条件的可以去公证处做公证,尤其是对于小说、剧本、空间设计、歌曲等价值比较高的作品,不能全部做的,也要挑重要的证据做。公证之后的证据,法律效力是明显会提高很多的。
回答:这个问题我故意提的比较笼统,因为类似的问题太多,小说侵权、音乐侵权、照片侵权、设计侵权等等,虽然作品的类型不同,但侵权的性质都是一样的,处理的方法大体上也差不多,所以在此就做统一回答。至于有些高价值作品被侵权的情况,损失很大、问题很复杂、处理很专业,一般都会找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来解决,普通人很难遇到,在此就不展开说了。
言归正传。发现被侵权之后,我首先不建议立刻就气急败坏、口诛笔伐,而是建议冷静的想想这个侵权对自己有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损失或伤害。如果有,而且想采取维权行动去解决,那就接着往下看;如果没有,莫不如一笑了之,自我宽慰一下,因为这样的事情实在是太普遍了,计较起来会没完没了,而且维权也是有成本的,既然没什么损失,就没必要再搭进去更多维权成本了。
如果决定维权了,那首先就要取证。一方面整理出该作品版权属于自己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这个作品是自己创作的;另一方面要搜集侵权方侵权的证据。这些证据的搜集整理,最好在律师或者公证处的指导下完成,否则一个证据的瑕疵,很有可能导致整个维权的失败。有了证据,可以直接联系侵权方维权,可以向地方版权局举报,也可以向侵权作品发布的平台投诉,让平台帮助处理。这些都是成本较低的维权方式,效果不好说。如果想给侵权方更多惩戒,甚至是获得经济赔偿,那就直接找律师起诉。不过这样做,成本就比较高了,而且还可能因为预估的赔偿金额过少,找不到愿意接案子的律师的情况。毕竟普通的侵权案子,判赔顶多也就是3、5千块钱的事,可要搭进去的律师费、取证费、诉讼费、误工费等就不少,确实有些得不偿失。没办法,现实就是这样。所以遇到侵权的情况,奉劝还是冷静的想想自己到底想要什么,再做决定。
问题10:用《三国》、《水浒》这样的历史名著改编电影、游戏……,算侵权吗?
回答:像《三国》、《水浒》这样的历史名著,成书已经好几百年了,而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死后50年,所以说这些书已经过了保护期,再怎么改编都不侵权了。但有一种情况要注意,比如:隔壁老王根据《封神演义》的故事新写了一个小说,暂且就叫《封神志》吧。你又参考《封神志》改编了电影或者动漫、游戏,虽然说的都是《封神演义》的故事,不会《封神演义》造成侵权,但有可能对《封神志》造成侵权。所以改编的时候还是要稍微注意一下。
回答:我国的《著作权法》里有一项明确的“翻译权”,也就是说翻译别人的作品也是需要得到人家授权许可的。现实中,很多人翻译外国的文章发布在国内的媒体上而没有被追责,不是因为不侵权,而是因为远在外国的原作者可能根本不知道你在做翻译的事,或者是知道了也因为鞭长莫及而没有来找麻烦。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这样就认为可以高枕无忧的做私自翻译的事了。有一种情况,国内的某个机构通过正常的授权获得了外国作品在国内的独家翻译权,而你此时再做翻译的事就侵犯了这个国内机构的权益,有可能被这个国内的机构追责了。
回答:这个问题表面上看起来跟问题10有些类似,都是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可以开放给公众使用了,不存在侵权问题。但仔细考虑一下,还是有明显的区别,可能产生其他侵权情况的。baet365我们想想,“用古代画家的名画作封面”用的是什么?肯定不是名画本身,而最有可能用的是名画的高清照片。那么问题就来了,名画虽然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了,但名画的照片很可能是近期拍摄的,没有过版权保护期。这时候用照片做封面就有可能侵了这张照片的权。也许有的人会想到,这种针对名画翻拍的照片,因为缺少创意,只是对客观的记录,不能被认定为作品,也就没有版权。这点说的没错,事实上也很可能是这样的。但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名画翻拍的照片很少,也很珍贵,所以名画的收藏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博物馆,通常都对照片的外流有严格的限制。如果未经人家同意就使用了,可能会面临其他的法律风险。
回答:这个问题跟问题7是有相似地方的,只不过程度更严重、侵权更直接一些。其实,类似的情况还有,比如在直播的时候读书或放电影等。这类情况都属于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使用原作者的作品,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侵权,只是侵权的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罢了。我理解有的时候大家是不得已才这么做,毕竟从原作者手中获取授权实在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所以,大家在做这些事的时候还是要注意分寸,只要不是大规模的、持续性的,甚至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做,一般原作者不会找你的麻烦,因为对原作者来说,维权同样是很麻烦的,哈哈。
回答: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内容产业的繁荣,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投身到互联网内容的制作和传播中来。在内容制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使用了别人的图片、字体、设计等素材,进而产生了很多侵权纠纷。再加上一些图库或字库公司,打着“净化版权环境”的名义,在网上大规模的监测盗版内容,起诉侵权者,也使得很多“善意侵权”的“无辜”人士面临很大的侵权赔偿压力。为了有效避免图片或字体的侵权,建议大家有条件的话还是从正规的图片和字体网站购买正版的图片和字体使用。尤其是给一些客户制作海报、H5、小程序、宣传册等的情况,更应该跟客户说清楚购买正版图片和字体的重要性。这里要注意的是,有些图片或字体网站,打着正版的旗号,提供的却是盗版的内容,你一旦用了,就有可能被原作者起诉,只能吃哑巴亏。所以,还是要尽量用大平台、知名网站的图片和字体素材,减少这种风险。
回答:在大家通常的理解中,如果一个作品跟另一个作品非常相似,通常就会认定其中一个作品肯定是抄袭。但现实中,确实有的时候会出现两个相似的作品,都是独立创作的,并没有谁抄袭谁的问题。举个极端的例子:一群人在广场拍升旗,每个人拍的都差不多,但都是各自独立拍摄的,这时候就不存在谁抄袭谁的问题。因此,在法院真正判断是否抄袭的时候,不仅要看两个作品的相似度如何,还要判断是否有抄袭的可能。比如:你新写了一部小说,完全是独立自主创作的,突然有一天收到一份律师函,说你抄袭了某人在几年前创作的另一部小说。假设你们两部小说真的是非常相似,但法官也不会轻易判决你抄袭,而是会了解你是否有接触到那本小说的可能。如果你们两个人完全不认识,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共同认识的朋友,那本小说也没有发布在网上,你也不可能在网上查到那本小说的内容等等,总之,你是没有可能抄袭到那本小说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巧合。这时候,你就不算侵权了。
回答:整理这个问题,其实是想回答设计、动漫等领域经常会遇到的,跟版权相关的“唯一表达”问题。我们知道,世界上的很多事物都有非常鲜明的特色,比如:熊猫的黑眼圈、火烈鸟的粉红色羽毛、火车冒烟的烟囱、东方明珠塔中部的圆球等等,这些特色成为识别该事物的标志,被大家所熟识。所以,对于设计师或漫画师来说,画熊猫就肯定要画黑眼圈,画东方明珠塔就肯定要画中部的圆球……这就是所说的“唯一表达”。既然是“唯一表达”,所有的设计师或漫画师画出来都是“相似”的,不存在谁抄袭谁、谁侵权谁的问题。因此,判断是否抄袭,就需要从那些“非唯一表达”的地方入手去判断。
回答:最近看到很多问题都在问一些特别基础的事情,类似“我有没有版权”?或者“这样做算不算侵权”?等等。虽然每个问题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有的是跟别人合作作品,有的是受公司委托创作;有的是参考别人的作品再创作,有的是拿别的人作品做听书等等。但其实万变不离其宗,这些问题都可以归集到一些简单、非常容易掌握的判断标准上,在这里我就给大家总结一下。
关于“我有没有版权?”之类的问题,判断起来其实很简单,就是你有没有真正的参与作品的创作,只要你参与了,有确切的作品的某部分是你完成的,那你就一定是有版权的,只不过拥有的是作品的部分版权而已。当然,如果整个作品都是你独立完成的,那就更不用说了。而且,我在这里再强调一下,版权是作者天然的权利,也就是说作者对作品享有天然的版权权利,不用登记,不用登记,不用登记,明白了吗?至于跟某个出版社、某个网络阅读平台签订了什么协议后,还拥有什么权利,那就要看协议中具体的约定了,这个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在这里就没法一一分情况说明了。
关于“这样做算不算侵权”?之类的问题,判断起来也很简单,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你未经原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了使用,这里面包括改编、汇编、转换形式、表演、复制、发行、传播等等吧,都是侵权的。同时,跟是否进行商用,也就是是否拿来赚钱或者公益,是没有关系的。掌握了这个判断标准,大家就不用再问“这样做算不算侵权”?“那样做算不算侵权”?这样的问题了。简单来说,只要没有经过作者同意,都是不行的。特殊的情况有没有?肯定有,著作权法中也做了明确规定,但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或企业都不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法定许可”的范畴,所以大家也就不要想去钻那种空子了。
写到这里,会迁出一个深层次问题,那就是著作权法到底是用来干什么的?为什么作者天然就有?为什么有的情况不算侵权?为什么要有保护期的限制?等等,我下面单独列一个问题简单阐释一下吧。
回答:这个问题看似空洞,其实却很根本,可以说是解释一切版权问题的基本点,弄懂了这个问题,很多具体的、看似纷繁复杂的版权问题就很容易判断和理解,不过确实有很多从事版权行业的人事,也都没有搞清楚,或者说没有形成认识的一致,造成很多案例、商业行为等纠缠不清。我在这里就说说我的看法。
著作权法的来历就不说了,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查,我想说的是著作权法发展到今天,其立法的根本原则其实已经比较稳定了,就是“即要保护作者的权利,又不能阻碍人类科技文化成果的传播和共享”。也就是说,过度保护作者权利不受侵害,或者过度放纵侵权者的违法行为,都不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著作权法追求的是“平衡”,是在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建立平衡。当然,放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中,这种平衡其实是很难把握的,而且平衡也是动态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国家有时候管的严,有时候又放松一些,其实都是受社会现实需要影响采取的动态平衡的措施。有了对这个基本点的充分认识,其实很多现实中的复杂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作者不要总想“他炒了我的文章,为什么不罚他个倾家荡产”?;侵权者也不要总想“我是不是用个什么新技术或者新方法,就不算违法了”?因为这样的想法,都违背了著作权法维护平衡的立法本质。
另外,既然这个平衡是动态的,无法一刀切的,也就表明,保护什么和打击什么都是一个范围,而不是一条线或者一个点,甚至在这两个范围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交集。然而,无论边缘如何不清晰,这两个范围的核心部分是清楚的,换句话说,经典的、优秀的作品就是要重点保护的,对于此类作品的侵权要严厉打击,以保护优秀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反之,恶略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就是要重点打击的,避免此种行为成为社会风气,从而影响社会整体的健康发展。在国家行政资源、司法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无法做到对所有作品都保护,也无法做到对所有侵权行为都打击,这是很显而易见的事,所以,创作者不要动不动就对著作权法失去信心,侵权者也不要心存侥幸,还是那句老话,“做正确的事,把正确的事做好”。
如果你认真看完我上面这三段内容,真正理解了著作权法的“平衡”本质,就会对很多版权问题、版权现象和版权案例有了更加清晰、深刻的认识,就不会再被那些版权极端主义者发表的言论所困扰了。
以后我还会继续整理问题,希望这篇永无止境的文章,能成为大家了解版权知识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