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7 09:14:45 阅读量:
baet365虚拟产业将是促进数字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也是中国提升数字经济水平的关键。随着元宇宙的理念和技术被越来越多用于教育领域的远程教学、互动教学中,元宇宙为教育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新的空间。教师可以利用VR等技术将现实课堂复制或转移到元宇宙中,以虚拟教师的身份为学生传授知识,进行创造性劳动,这与线下教育环境相比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相应地,元宇宙也深刻改变着内容的创作方式与授权模式,这对版权保护与授权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对虚拟教育环境中生成的产物加以保护和规制等问题也接踵而至。
4月26日,是世界版权日。本文对元宇宙中的各类教学内容资源是否以及如何受到版权保护问题进行研讨,我们结合相关政策和实际发展情况,对中国元宇宙中的教学内容资源版权保护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具体对策。
元宇宙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发展,以其沉浸式、交互式等特征被各国投资者、开发平台和用户所喜爱与追逐,教育领域作为元宇宙产业生态版图的重要板块之一,产生了新的教育形态——教育元宇宙。
教育元宇宙可以通过利用元宇宙技术创建虚实融合场景,在其中可以进行学生教育活动,尤其是寓教于乐式的学习。比如《玩学世界》平台就将教育内容和游戏内容结合,使学习者能够在3D仿真世界中学习,全面打造孩子的感知化学习体验。其一系列的活动极为丰富,蕴含了教育元宇宙的核心目标,即设计一个拥有明确学习目标,促进学生学习合作及协作、沟通交流、实质内容、批判性思维、创造性创新和自知自信,并进行积极主动、集中专注、意义驱动、社交互动、迭代更新、快乐有趣学习的游戏化学习场景。诸如此类的教育元宇宙场景中产出的教学课件、教学教案、教学资源、教学场景等教学内容资源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以及如何对其版权进行保护,baet365成为了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中,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限定作品表达、商标标识、发明创造的载体仅限于现实空间或物质产品,已有研究认为,将元宇宙等虚拟现实中的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在法律上面临的障碍不大,但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调和问题仍然尖锐。数字经济内容范围涵盖人类的智力成果,如发明专利、作品版权等无形物财产,借鉴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已经逐步形成了对虚拟现实环境中知识内容的版权保护的初步规则与制度,我们可以紧跟国际步伐,不断规制元宇宙中的知识内容版权问题。
随着元宇宙的发展和VR技术的成熟,由此生成的虚拟知识内容被他人侵权的可能性正在不断提高,2017年起,有关虚拟世界的侵权案件急剧增长,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在司法层面对虚拟世界中生成的知识内容进行了保护,但中国目前在此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法律空白。对于元宇宙而言,在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中,取证往往花费着较审判更多的成本。元宇宙的去中心化全球运行模式为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全球跨国许可或转让、著作权侵权救济和审判带来了一定挑战。
因此,想要着眼于元宇宙中的教学内容资源知识产权保护,要考虑两个关键问题:1、元宇宙中的教学内容资源如何确权?2、元宇宙中的教学内容资源如何在虚实环境中流通?在此之前,首先要关注教育元宇宙知识内容的创作。
教育元宇宙中集成了多种教育资源,能为用户提供多元化的在线课程资源以及多元化教学场景,实时互动,协同发展,实现教育知识共享。用户以虚拟化身在个性化场景中吸收知识,也可以借助虚拟穿戴设备进行虚拟实验,利用虚实融合的数据深度处理对实验现象进行高度还原,并且能够通过仿真技术展现更为丰富的教育内容。在这一背景下,教育元宇宙将生成极其丰富的知识内容,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知识内容创作模式有助于探讨其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在教育元宇宙中,具体资源内容包括教师在备课时创作的课件、教案、课表,以及唐诗宋词、文学名著、传统文化、物理公式、数学定理等知识内容。这类内容的创作主体为人类,是以一定形式在元宇宙中呈现的以文字作品为主的人类智力成果,根据中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具体资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能够对其版权进行保护。
场景模型是教师和学生为主体在元宇宙中创作的教学场景。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发布的《一个全新的世界:当教育遇上元宇宙》政策报告中提到一节想象的古希腊文明课,其通过拼图文物来还原历史为课程目标,课堂由可自由移动的桌椅、由白板组成的墙壁、地板、天花板组成;在课堂上,地板上会展示出一条时间轴,学生以“公元前300年”为起点,穿越到当年的古希腊元宇宙中,开启沉浸式的古希腊文明之旅;课堂墙壁呈现出一座神庙遗址,学生的虚拟化身也配备有铲子、刷子等工具,学生利用工具挖掘泥土来寻找文物碎片,并通过拼凑碎片还原历史故事。这类知识内容的创作主体为教师和学生等,所生成的内容类型为模型作品,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亦明确模型作品属于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具有可版权性,能够对其版权进行保护。
教学录像是将教师和学生或其他教学参与者的教育过程以影像形式录制并保存下来的知识内容。通过VR设备可以提高教学过程的沉浸感、交互性和构想性,将教师和学生在生动形象的三维全景立体空间中的互动过程录制并保存能够有效地提高教育元宇宙的教学场景可借鉴性,提高教学效率。这一类型的知识内容属于摄影作品及视听作品,其作者应当为教师和学生及影像中出现的任一人类主体。同样,教学录制内容属于摄影作品及视听作品,应当享有相应的版权保护措施。
在教育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常常指虚拟教师,可以帮助学生远程答疑并能胜任教学助教、双师协同等日常教学工作。这一类内容作品同样属于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成果,该类内容应该具有可版权性,其版权应当属于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者,而非虚拟数字人自身。
教育元宇宙中的教学内容资源版权保护要呼吁法律和制度创新,要能公平有效地为知识产权提供确权和版权保护,进而才有可能激发应用活力。
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推动元宇宙中各类数字内容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大已有政策的科普与宣传,向大众科普和解释教育元宇宙中知识内容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宣传《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保护条例,使大众知晓教育元宇宙知识内容保护的重要性和渠道。此外,创新体制、机制、制度的安排和约束,加强教育元宇宙中知识内容保护的规范与标准体系建设,开通知识内容保护渠道,加快版权确认等步骤,对版权内容建立信息化系统,集中管理。
国务院发布的《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提出,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围绕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baet365安全治理四个重点构建四大制度;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鼓励试验探索,稳步推进制度建设等四项措施,并且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数据要素区别于传统生产要素,其本身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只有在共享流通中才具有价值。对元宇宙中生成的大量数据要素——教学内容资源而言,数据资源持有权属于创作者,即教师或学生,能够对创作者的权益进行保护,鼓励教师和学生在教育元宇宙中创新创作,才能为教育元宇宙注入新鲜活力。
同时,数据加工使用权则契合了元宇宙的去中心化性质,能够为教学内容资源在元宇宙和现实结合的环境中提高流通便捷性,使教学内容、教学场景不断创新完善,提高教学录像的可借鉴性和虚拟数字人的智能性。而数据产品经营权则能保证创作者的收益权和经营权,对元宇宙中的教学内容资源而言,通过赋予产品经营权提高教学内容资源的独创性具有重要价值。
NFT(Non-Fungible-Tokens)即非同质化代币,是指一种基于智能合约管理的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可验证、可流通等特性的数据单元。NFR(Non-Fungible-Rights)即非同质化权益,是指一种为了解决数字权益确权、存储、转移、流通的合规手段。此外,数字藏品则是源于NFT的使用区块链技术通过唯一标识确认权益归属的数字作品、艺术品和商品,能够在区块链网络中标记出其所有者,并对后续的流转进行追溯。相较于NFT、NFR代表着全新的艺术与科技结合,具备法律监管框架,由法律框架赋权,由科技执行。不管是NFT还是NFR,该类技术具备广阔的应用空间,能够以严格的数字资产治理为数字藏品添加价值,以带动数字科技发展。元宇宙中的教学内容资源能够借助NFR技术产生虚拟资产凭证,依靠实名可信的、有隐私保护的互链网网络,在新一代可监管的区块链系统下,降低确权、溯源难度和成本,以支持教育元宇宙内容数字化,使优质教学内容资源能以数字藏品形式增加价值和流动性,实现虚拟教育环境和现实教育环境的协同发展。
元宇宙中的教学内容资源依靠去中心化的平台机制,无需向中心化系统交出所产生的内容要素,即可完成教学内容资源共享,有助于促进教育元宇宙平台之间、教师之间、学生之间的知识内容共享,同时增加了知识内容的透明度和隐私保护强度。去中心化的、可追溯性、可确权的元宇宙教育平台能够推动众创众智新生态的构建,依托现实世界丰富的教育资源和成熟的技术,以数字化形式推广和传播教学内容资源,降低教学内容资源确权和侵权的调查成本,不断扩大“元宇宙+教育”平台规模、提高“元宇宙+教育”影响和发展速度。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当前,中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元宇宙中的教学内容资源版权保护工作正是对这一政策的响应。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在有效的确权、溯源中提倡共享教学内容资源,顺应去中心化的开放的元宇宙教育平台宗旨,加大知识内容的流通力度,保持版权保护重要性和适度性的平衡,baet365促进人类知识文明在新时代数字化虚拟环境中的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