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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版权资讯】2023年版权著作权政策方向

发布时间:2023-05-02 23:42:53    阅读量:

  baet365官方网站在刚刚过去的全国两会中,关于版权的提案议案,有哪些值得关注?今天一起来看看。

  党的二十大为新时代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锚定了发展航向。知识产权作为文化产业的立身之本,加强版权保护对于繁荣文化产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网络文学、有声、动漫、影视、游戏等行业的多元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

  相较于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显著成果的音乐、影视、游戏等下游领域,作为重要IP源头的网络文学依旧面临着复杂的盗版侵权形势。在盗版侵蚀下,作家的创作热情受到打击,诸如现实题材、科幻题材等一批创新题材发展受阻,危及百花齐放的内容生态,对整个数字文化产业造成不利影响。盗版平台还存在大量违规内容、低俗内容,文学审美和价值导向出现偏差,更有甚者为了获利还成为钓鱼网站的广告渠道,危害用户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健康和信息安全。

  面对盗版难题,相关主管部门重拳出击:《民法典》《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实行,构成制度保障;“剑网2022”专项行动等对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持续打击,整治关键难题;网文行业也在政府指导下联合反盗,司法、行政、科技等手段相互支撑,聚合打击力量,开启“科技反盗”的创新模式。行业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62亿元,同比2020年上升2.8%,呈现出增速回落的态势,为行业发展带来积极变化。

  当前,网络文学盗版治理进入新阶段,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技术滥用、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盗版泛滥等方面。新技术让盗版产业链隐蔽化、成熟化趋势越发显著,而搜索引擎、应用市场等入口渠道,不仅助涨了盗版内容的传播,还成为盗版流量变现的关键环节,客观上促成了盗版有利可图屡禁不止的局面。

  有鉴于此,特提出“巩固网络文学盗版治理成果,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202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认为,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规定将被侵权人(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的连接点,即此类案件应由侵权人(被告)所在地管辖。此前,全国各地每年有大量的案件以被侵权人(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已形成比较统一的司法实践。而在42号裁定之后,多地法院已开始参照该裁定确定的规则执行,调整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规则。

  具体到网络文学领域,因其简单的文本内容形态,网络文学极易被复制传播,同一作品往往存在多个侵权主体,且多分布在全国不同区域,“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已成行业共识。如按照42号裁定提出的管辖规则——网络侵权案件应由侵权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无疑将进一步提告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这一规定将导致网络文学创作者在遭遇盗版侵权后,不得不多地奔波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维权,还严重影响作家的创作。此外,各地法院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判赔标准的不统一,也将极大增加权利人维权的不确定性。

  建议有关部门审慎对待以个案裁判文书的形式变更既有管辖模式的做法,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在此过程中,应将权利人维权成本作为重要因素纳入综合考量,并继续认定原有的被侵权人(原告、权利人)所在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加强搜索引擎/浏览器等网络服务商的主动过滤义务,屏蔽盗版网站搜索显示。

  据行业报告显示,搜索引擎/浏览器等网络服务商是用户接触盗版网络文学作品的主要途径。在其收录、呈现的盗版网络文学站点中,绝大多数盗版站点上的作品数量远远超出500部,已达到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标准,即“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构成违法犯罪。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出台要求,明确搜索引擎/浏览器等网络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对单一网站投诉的侵权作品量累计达到500部后baet365,不仅应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还要对重复侵权的盗版站点采取屏蔽搜索显示等主动过滤措施,切断盗版传播途径。同时,对于境外具备明显盗版特征的网站(如没有ICP备案)联动国家的网信、通信通管部门进行站点屏蔽。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应用市场已成为盗版网络小说APP的重灾区,也暴露出各大应用市场在APP管理上的漏洞。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应用市场的事前事中事后审核义务。事前,应用市场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调用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验证开发者银行账号、手机验重等方式,通过事先审查方式减少侵权冒用者,并且简化投诉材料,方便权利人进行投诉;事中,应用市场应建立对开发者的定期审核机制,特别是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要主动沟通开发者核实问题,尽快下架侵权APP或侵权作品;事后,要持续完善版权审核制度,对被反复投诉的开发者出台封禁账号等必要措施,避免重复侵权的行为发生。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侵权人手中,它让盗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起到了“降低侵权成本,提升维权难度”的效果;而在监管方和权利人手中,新技术的应用能够提升网络版权的管理水平和保护力度,助力达成反盗智能化、打击精确化、治理高效化的目标。

  建议深化政企协作力度,应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共建高效运行的网络文学版权管理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可充分利用这一管理机制,聚合网络文学生态力量,帮助权利人快速解决版权保护纠纷,并与司法机构协作,从发现盗版侵权线索到投诉举报再到屏蔽下架或起诉维权,形成高效的监管与司法联动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性和历史意义,明确了“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的有效方式。报告指出,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速度减缓、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疫情等影响,以线下、实体形式为主的传统文化交往活动受到诸多限制。与此同时,网络文学、游戏、视频等基于互联网传播的新文化形态,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的《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出海报告》显示,中国网络文学日益受到海外读者的关注与喜爱,输出作品逐年递增,市场空间持续拓展,已逐渐覆盖东南亚、北美、欧洲、非洲等全球诸多区域,成为中国文化出海的新渠道。

  网络文学出海为中国文化传播带来了新鲜活力,在全球文化竞争加剧的大背景下成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的创新载体。越来越多的海外读者通过网络文学作品深入了解中国的人文精神和时代风貌,网文出海正向世界呈现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同时自信、现代的中国形象。

  然而中国网络文学在出海扬帆的过程中,其国内发展却一直遭受盗版困扰,盗版平台、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被称作是压在网络文学行业身上的“三座大山”。

  过去十多年来,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整治和网络文学行业的集体努力下,网络文学盗版侵权形势得到遏制,营造了良好的版权环境。行业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海外市场营收规模为29.05亿元,同比增速75.32%;网络文学出海作品总量达31.46万部,呈现持续增长趋势。

  为持续夯实网络文学的版权治理成果,为推动文化出海创造更好的生态环境,建议:

  国家版权局2016年出台《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适时公布文学作品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网络文学作品重点监管“白名单”。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尽快推动“黑白名单”制度落地,向各大网络文学平台定期征集并公开重点作品监管名单;要求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市场等网络服务服务商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对“白名单”作品的版权保护,并对盗版侵权整治不力或本身存在盗版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进行“黑名单”公示。

  网络文学作为重要的IP源头,带动了实体出版、有声、动漫、影视、游戏、衍生品等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在海外市场,网络文学改编作品也深受市场欢迎,如由网文改编的电视剧作品《庆余年》《开端》等,在全球多地掀起了追剧热潮。然而,爆款剧的播出在提升原著阅读量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盗版侵权行为的发生。

  当前,相关法律对网络文学盗版侵权行为的刑罚力度相对较低。2021年扬州的一起判例显示,被告人通过复制网络小说侵权牟利80多万元,最终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非法所得与罚金存在巨大悬殊,难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效果。即使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也仅仅为每千字80-300元,与作者本身的投入相差甚远。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重视网络文学的产业价值,尽快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网络文学领域的落地,提高盗版侵权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让犯罪分子无利可图。

  目前有一大批注册在境外的文学翻译类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翻译国内的网络文学作品,以谋取网站流量、广告收入和其他经济收益,阻碍了中国网络文学海外市场的开拓与发展。受海外取证难度大、侵权内容监控难、小网站打击难等因素制约,中国网络文学企业进行海外维权的成本和压力极高,难以保障自身知识产权,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长期品牌损失,不利于出海事业的长期发展。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业的机构和服务支持单位,协助中国网络文学企业在海外的维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通过官方交流等形式,加速与海外主要市场达成知识产权保护共识,与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建立有关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协议;另一方面,提供谈判、司法等专业力量,帮助中国网络文学企业跨境维权,必要时对在海外发起的法律诉讼予以支持和帮助。

  编剧是剧本的创造者和著作权人,而剧本是影视作品的基础,编剧的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现实中编剧却往往得不到重视,其著作权也频频受到侵害。近年来,编剧维权事件频频引发社会舆论关注。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侵权情况:

  一是编剧署名权得不到保障。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然而影视作品在宣发时很少提及编剧,影视作品成片中编剧署名也被弱化,往往被写在十分不起眼的地方,更有甚者,一些制片方以“总编剧”“联合编剧”“副编剧”的名号,为没有参加编剧工作的人署编剧名,严重侵害编剧的署名权。剧本是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创作剧本的编剧应得到更多的重视与尊重,将其姓名完整显著地标注在影视作品上是对编剧辛勤付出的肯定,也是编剧理应享有的权利。

  二是稿酬拖欠严重且存在盗用剧本的现象。许多编剧都有被制作方拖欠稿酬的经历,大部分编剧都被要求先提供剧本再付费,但是部分制作方在拿到剧本后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拒不支付稿酬,更有甚者,一些影视公司为了不支付稿酬,拿到剧本后一边对编剧表示对剧本不满拒绝签约,一边另找他人对剧本改头换面,剽窃其中的核心内容,编剧不但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其著作权也受到了侵犯。特别是编剧作为文字工作者,往往对法律问题不甚了解,甚至忽略,在签合同时注意不到不利条款甚至没有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导致后期维权困难。

  为此,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署名规则和稿酬支付规则;加强对涉著作权纠纷影视作品的发行管控力度,引入监督惩罚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采取列入黑名单、罚款、取消其发行资质等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宏观层面,要重视知识产权垄断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增强知识产权专业执法力量,细化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规则。当前执法实践已发生重要变化,应尽快对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定和指南作出更新和完善。

  完善数字领域的反垄断执法规则。数字经济开辟了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新赛道,数字经济具有网络效应、“赢者通吃”、寡头竞争的典型特点,容易诱发垄断行为,而相关市场划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数据能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构成“必要设施”等规则均不明确,建议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指导规则。

  推动数字市场竞争执法由事后向事前扩张。数字市场高度集中,存在垄断的高风险性,反垄断执法又具有周期长、效率低的特点,难以及时有效地纠正数字市场失灵。马一德说,目前欧洲已经开始将竞争执法由事后转向事前。为了避免大型网络平台滥用自身势力实施垄断行为,2022年11月生效的欧盟《数字市场法》确立了“守门人”制度,明确其应为和不得为的义务,这也为我国强化数字领域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全新范式借鉴。

  数据产权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属性,在注重保护数据产权的同时,如何避免产生数据垄断的问题?马一德认为,避免数据垄断,除了加强反垄断执法、建立数字市场的事前管制规则之外,在数据产权保护中也应当明确保护的限制和例外。例如,对于单一来源数据可建立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强制许可规则,对公共数据要建立科学的开放机制,对科学研究教育等方面使用数据设置保护例外。这方面需要充分结合现实需求、听取产业界声音加以确定。

  如何平衡保护创新与促进竞争、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关系?马一德认为,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建立系统观念,明确三个原则,一是完善治理体系baet365,统筹安全与发展,守好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底线和红线。二是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发展规律,实现数据保护模式与数据资源特性的高度契合,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有效利用的有机统一。三是平衡好数据来源者、数据权利人和数据使用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收益共享,避免形成和加剧数据垄断。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功能的协同发挥,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普及和短视频平台的深入人心,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的短视频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因其满足当今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已成为日常休闲娱乐、社交和信息交互的主要工具,为短视频运营网络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达9.85亿人,使用率92.4%,日均观看超过60分钟的用户占比56.5%,人均日观看时长升至87分钟。但同时,部分短视频用户将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进行搬运、剪辑、解说,上传谋取利益,严重损害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第三条对所保护的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十七条则明确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因此,剪辑或二次创作他人的影视作品在短视频平台播放,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均属于侵权行为。2019年至2021年间,仅北京互联网法院便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553件。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究其根源,一方面是因为剪辑视频适应了当代人生活节奏快、追求要点情节和尽快获知结局、拒绝拖沓作品的需求;在浮躁、焦虑心态下,难以静心观看长视频baet365,为剪辑视频获利酝酿了生存土壤。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的人工智能、算法推荐颠覆了传统的内容传播方式,从原来的手动搜索变成平台以用户为中心进行针对性推荐。在算法推荐下,侵权视频日渐泛滥,由此导致创作源头枯竭,损害用户利益;也有损鼓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文化生长,不利于数字文化繁荣;更有可能导致用户在“信息茧房”中与社会脱节,存在架空风险。而在一些热门影视剧的侵权案例中,某些短视频平台虽然对用户大量、密集实施的侵权行为应知、明知,但并未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消极放任,甚至有意袒护,导致平台成为互联网领域侵权“高发地”。而在相关案件抗辩过程中,短视频平台通常以“内容是用户上传的,自己只是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作为抗辩理由,称“技术中立”并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从而凭借“避风港原则”规避侵权责任,给影视剧作品权利人造成维权难点及困境。对此我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认定相应赔偿数额,如果经营者认为现有判决的赔偿责任过高,从商业运营角度侵权成本远大于收益,自会停止侵权。

  二是明确相关平台责任。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算法推荐决策过程隐含承载着平台的价值观和主观决策,短视频平台也从技术提供者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所谓中立性并非绝对中立,绝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由减免应尽义务。因此,短视频平台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及热点版权过滤义务,利用技术进行形式与内容审查相结合,采取措施防止侵权。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应履行过滤、删除等事先审查的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是争取各方权益合理最大化。在短视频、自媒体已成为流行趋势的现实环境下,数字时代的版权制度不宜进行粗暴一刀切,可通过各种行政手段促使自媒体内容创作者与拥有作品版权的平台进行合作,使版权保护的“维权”和“合理使用”达到一种稳定平衡状态,实现版权权利人、平台以及短视频生产者对作品资源的利益共享的最大公约数。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规定“二创”作品定义,限制短视频时间内容,合理分配平衡各方权益,促进版权权利人、平台、作者等群体共同成长,从而促进短视频行业乃至整体产业环境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成熟。

  在2月25日举办的2023中国出版协会学术出版论坛上,顾青围绕“如何在高质量背景下加强学术出版共同体建设”与出版人、专家学者展开讨论。论坛间隙,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他介绍道,保护知识产权、建设文化强国是他今年的主要提案内容。出版业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需要持续不断地呼吁和促进。

  版权保护的重点不只在信息产业上,知识创新型产业也亟须版权保护。顾青说,图书出版作为知识创新型产业,其版权保护从短期来看,应该在司法实践上有所突破,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实现突破。此外,可依托物理防伪、大数据及区块链等多种技术,在科技创新的时代背景下,通过防伪手段与技术迭代实现正版保护和内容升级。从长期来看,版权保护的重点应放在全民教育上,以全民教育为出发点,提高全民版权意识。

  随着经济回暖,图书市场正显现出生机活力。顾青希望商务人能继续练好内功,守住商务学术出版的定位,保证精品图书、优质图书的供应,持续服务学术繁荣发展,同时不断推出新品以满足读者的需求。顾青表示,图书出版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己任,“更好服务、覆盖欠发达地区,满足欠发达地区读者的阅读需求,让全民阅读走深走实是我们需要发力的方向。”

  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珍贵的、不可替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因民间文艺作品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专门法规,民间文艺的收集、整理、传承、利用、发展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我们建议加快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制定进程,以版权保护助力民间文艺传承发展。

  加快制定《保护条例》有助于推进民间文艺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保护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立法依据。中央、国务院2021年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其中明确提出“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将民间文艺的有关制度建设纳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进行整体部署。此后,《“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制定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明确“推动完善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着力解决我国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传承、利用、保护和弘扬等方面存在的版权问题”。2022年,中国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版权助力民间文艺保护与发展分论坛,聚焦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困境与解决路径进行探讨,中宣部同时启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工作。这都表明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正在进一步推进民间文艺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

  加快制定《保护条例》有助于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民间文艺作品在著作权的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加快制定《保护条例》,从立法层面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含义及其著作权的归属规则、权利人所享有的具体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权利行使的限制等内容,能够为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加快制定《保护条例》,有利于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组织了解在传承、利用和创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的权利边界,依法处理作品创作传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传承发展民间文艺的热情,鼓励创作出更加丰富的艺术作品,进一步推动民间文艺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加快制定《保护条例》有助于民间文艺赋能乡村振兴。《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强调了文化产业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文旅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中指出“加强民族民间传统音乐的收集整理和活化利用”“注重发挥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师、民间艺人等领头作用”,肯定了民间文艺在乡村振兴中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民间文艺是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是中华民族民间智慧的结晶,根植于乡野沃土、为广大基层群众喜闻乐见,有庞大的群众基础和消费市场。加快制定《保护条例》,给予民间文艺作品充分的版权保护,能够调动民间文艺从业人员深入挖掘、传承、利用民间文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民族地域特色进行民间文艺相关产品的商业开发、运用,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同时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进一步激活民间文艺作品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推动民间文化和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为乡村振兴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