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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baet365时代版权将被重新定义

发布时间:2023-05-10 19:02:18    阅读量:

  baet365人工智能与人类共存的时代,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应当提高,作者应该要有更高程度的智力成果表达才能被法律所保护,商业价值才应当被认可。

  2023年无疑是人工智能新元年,从ChatGPT进入公众视野,到各类人工智能软件展现强大的能量。几人欢喜几人愁,人们在欣喜、好奇的同时,自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焦虑和恐慌,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落地正在给就业市场带来变革。有公司已然辞去了一半的绘图师,有人已经开始担心人工智能是否会取代自己的工作了,但除了考虑自己的钱袋子,也是时候考虑一下人类的脑瓜子。

  随着ChatGPT、Midjourney这些人工智能的应用,大量的文章可以被人工智能组合生成,大量的图案将被人工智能源源不断的算出, 这就给人类留下了问题:创作这个资源是人类与人工智能共同涉猎的领域,人工智能恰在无意地占领着创作的资源。

  相信很多企业都有经历,要想新设计一个雅俗共赏、广为传播的商标,只是几个字符,或者几个图案元素,基本上都有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

  正如同商标资源是有限的,需要被争夺被围猎,在版权领域,留给人们创作的空间也越来越稀缺,且创作的机会稍纵即逝,也更体现出了有限性的特征。

  这就好比,计算机可以在每个像素点上处理16777216种颜色,如果做一张“400*400”像素的图片,虽然数量庞大,但只要算力充足,在理论上终有被用尽的一天。

  而文字之间有意义的组合方式也是有限的,使用不同的状语修饰不同的动词,用不同的形容词修饰不同的名词,组成完整的句子,确定了提纲和观点,或者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后再串联成文章,这似乎对于人工智能而言手到擒来。

  所以,只要是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进行有意义的表达,表达的空间客观上是有限的。这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结论,尽管这个数量大到难以估量。

  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的产物,是否有一天能够取代人类的创作过程,版权的存在是否也因人工智能的强大算力而名存实亡?

  美国一位艺术家使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所生成的漫画书《黎明的查莉娅》被判令不受到版权保护,因为该本漫画的图片内容包含了人工智能绘制的图片,因此,其此前获得的美国版权注册也应被取消。早在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人工智能“创作”案件,即认定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过程中,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相关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再看学术界的普遍观点,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或图像,由于没有人类创作的成分,相应的内容不能受到版权的保护,不是版权领域的“作品”。

  与人类创作的原创作品相比较,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从逻辑框架,语言的严谨性,能够做到教科书一般的精准;图片就更不用说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不仅和专业画师创作的美术作品难分伯仲,还能在短时间大量制作。在视频制作领域,人工智能同样足够出众,根据图片生成视频、根据描述生成视频、根据视频生成其他风格的视频等等功能信手拈来。

  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成本低、效率高、制作精良,相比之下,人类制作的原创作品似乎没有什么优势,但原创作品却拥有最关键的权利,那就是版权,这是能够获得商业保护,能够实现商业价值的根本,未经作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古代的王宫贵族,嫡子能袭爵位,而庶出的子女纵然惊才绝艳,但总得不到这些待遇。

  一幅画,一篇文章,如果是人的智力创造,则会被赋予版权保护,如果不是出于人类之手,则不受版权保护,尽管他们看起来和人类创作的作品没什么两样,甚至更加精美。

  美国科罗拉多州艺术博览会上,一幅利用人工智能绘制的画作《太空歌剧院》在数字艺术类别的比赛中一举夺冠,而评委在评选时完全没有察觉出这幅画作不是由人类绘制。

  倘若这位游戏公司的老板要给这幅图片办理版权登记,甚至通过倒推的方式制作一些创作过程的手稿,我们怎么去论证这幅图片确实就是人工智能绘制的呢?

  这恐怕是未来很可能发生的、亟待法律人们解决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了大量的内容,但却标榜原创作品以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从司法保护的角度,如何认定人工智能产物和人类创作产物?署名推定的原则是否还足以区分作品来源?

  笔者认为,与其担心用人工智能披上人类的外衣,不如彻底杜绝人类创作的滥竽充数。提高作品的最低独创性限度标准可能是一种解决办法。

  作品之所以为作品,是因为其表达能够反映作者的思想,是作者智力成果的体现。但这个“智力成果”的标准应当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而调整,如果能够这种智力成果可以轻易地被机器所替代,便不足以体现其独特的蕴含人类创作的表达了,那么这种表达自然也不值得法律进行专有性的保护。

  在早期的英美法系中有一种理论叫做“额头出汗”原则,源于1922年的Jeweler’s Circular Publishing Co. v. Keystone Publishing Co.一案,该案中,当事人通过走街串巷记下每家每户的职业和门牌号而形成名单,并被法院认可为作品。而在随后的司法实践和理论中,“额头出汗”原则在著作权法领域已经被各国所摒弃。可见在不同时代,法律对于作品的界定尺度是在发生变化的,作品的要求也理应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而提高门槛。

  我国《著作权法》中,“汇编作品”是独创性要求最低的作品类型,只要求人们在选择或者编排时体现独创性,即可构成作品。而如今,输入一段指令,人工智能可以生成逻辑严谨的提纲,可以生成大量风格类型相同的图片供选择。在人工智能崛起的时代,笔者认为,编排的工作如果能够被人工智能轻易取代、选择的工作如果没有任何难度,只是在人工智能指引的范围内进行选择,那么就好比是当今时代的“额头出汗”的工作内容,不应被著作权法保护。

  众所周知,人工智能运算的基础是大数据的作品集合,是在原有数据的基础上衍生、推算出的新内容,因此我们说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没有自己的思想,达不到创作高度,不能称之为作品。而作品需具有独创性,“独”在于由人类独立创作完成,“创”在于满足一定“创作高度”,同时满足二者要求,即能够构成作品受法律保护。

  作品的独特性须得来源于作者本人的思想,包含了作者本人的情感内核、表达方式和价值判断,如果只是像人工智能一样思考,把有限的创作元素在有限的表达空间中拼凑组合,那么这样的内容虽然是人做出的,但是和人工智能相比没有任何值得保护的地方。笔者认为,作品的独创性从来不在于篇幅的多少,而在于其能否采用别具一格的表达形式、体现富含信息量的表达内容、蕴含发人深省的观点和思想,甚至以简单凝练为宜,以能够引发读者的思考为佳,毕竟一万个人心中有一万个哈姆雷特,欣赏作品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和作者共情的过程,这应该是人工智能学不来也做不到的,也是作品值得被法律专有性保护的原因。

  因此,人工智能与人类共存的时代,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应当提高,作者应该要有更高程度的智力成果表达才能被法律所保护,商业价值才应当被认可。

  假设你是一家实体门店的老板,或者你经营着一个自媒体账号,需要用到一些贴图来作为装饰丰富内容,你会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还是去找图库网站或者插画师合作?出于理性的考虑,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某些领域已然足以媲美人类作品,效率高baet365、数量大不说,还不需要授权许可即可进行商业使用,自然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更好用。

  由此推演,这些贴图插画的获取成本下降了,商业价值自然也会随之崩塌。毕竟,好看的图片不止你一家,用不了你画的图baet365,我去找人工智能生成的来用。(当然,如果我非要用跟你一样的贴图,目的是为了误导公众,以为我们是一家,那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问题了。)

  就拿笔者最近代理的一批著作权侵权案件来看,权利人一口气取证了上千张美术作品侵权,这些美术作品都是一些设计效果图。笔者代理被告方,从多个角度论证这些图片的独创性不足,最终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单幅图片的赔偿金额远低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最低赔偿额。这是也是笔者见过的最低的美术作品侵权判赔金额,要知道,按照以往的判例,往往一张图片都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

  虽然该案尚未生效,但是这可能是一个趋势,作品的保护门槛越来越高,作品得到保护的程度和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相关联。如果只是一些简单的设计,比如调整一下创作元素的位置、改变一下素材的比例,这些操作换成人工智能也可以轻易地做出来,如果还给权利人进行保护,不仅没有达到鼓励创新的效果,反而让创作者呆在舒适圈里停滞不前,永远赶不上人工智能的学习和计算速度。

  作为律师,笔者自然也考虑过人工智能会不会对法律行业带来巨大冲击,不管是主流观点还是人工智能自己,都给出了齐刷刷的否定答案。

  人工智能的确能够替代部分的重复性劳动,但是无法替代法律人最核心最专业的工作内容,因为人工智能没有办法代替人类做价值判断。

  法理不外乎人情,法条法规中隐含了对社会道德的引导和判断是目前的人工智能无法学习的。而法律对权益的保护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社会高度统一的运行规则,法律发挥着指导作用,引导着我们这个社会将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法律条文规章规定都是公开的,通过网络能够检索到。但是为什么人们遇到法律问题还是要咨询律师,是因为没有经过专业学习和实践经验的人,没办法判断检索出来的答案是否准确。为什么一个争议,还是需要经过严谨的诉讼流程,并通过合议庭或者陪审团来进行审理研判,就是因为在冰冷的法条和规则之下,还蕴含着大量留给同理心和社会公众法益进行评价的模糊边界,需要人来定夺。

  人工智能能够替代人的一些工作,但绝不能替代人的思想、观点、判断,因为那些都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原因baet365。

  不要让自己活在人工智能给我们创造的信息茧房里,否则人类会被驯服,我们人类自认为是万物之灵,就是因为我们有能力为其他物种做价值判断——听口令在食物面前坐下,就是听话;把扔出去的飞盘叼回来,就是乖巧;露出肚子给人摸,就是温顺。如果人工智能通过学习,认为自己掌握了人类所有的智慧,甚至认为是高于一等的物种,就像《流浪地球2》里的MOSS一样,要替人类做决定了。到那个时候,人类在人工智能的眼中,不过是跟不上时代的顽固家长,不过是创造他们的边牧。

  生在互联网时代的人们应该很难想象之前的人们是怎么获取信息的。想想看,自己遇到问题,第一时间是不是寻求网络的帮助,登录网站访问的第一个步骤是不是访问搜索引擎或者点击搜索框。不管是ChatGPT4还是Auto GTP,这些高水平的人工智能就是下一个谷歌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这是大势所趋。当时的人们怎么看待搜索引擎,以及搜索引擎带来了哪些挑战和机会,无疑也会对于我们当代的人带来类似程度的挑战和机会,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人类的生产效率也将因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而有新的突破。

  这篇文章虽然字数不多,但因为是人的创作,反映了人的思想和观点,所以作者享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