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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官方网站“版权卫士”还是“版权流氓”?起底图片纠纷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3-05-11 12:10:02    阅读量:

  baet365官方网站是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福建官方新闻门户网站。

  今年7月,《谭谈交通》曾因侵权问题被全面下线,谭乔发博称自己或面临数千万元的巨额赔偿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狱之灾baet365官方网站。

  发起投诉的公司名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成都游术),成都游术是从成都广播电视台获得了《谭谈交通》的节目版权,“维权于法有据”。

  从工商信息可以了解到,成都游术注册资本50万,实缴资本0元,参保人数为0人。新黄河记者前往成都游术注册地实地探访发现,这家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一家正在经营的服装店。种种迹象似乎表明,成都游术或是一家“空壳”公司。

  企查查显示,2022年截至目前,成都游术已公开的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超100起。

  在大量的著作权类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的并非创作者,而是获得授权的公司,诉以获利是他们唯一目的,面对体系健全、业务熟练的专业维权团队,被诉企业几乎无力招架,只能赔钱了事。

  可观的营利背后,是版权诉讼的频发。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调研报告》显示,该院成立不到两年,便受理案件6.4万余件,其中,著作权类案件占比高达77%。

  大规模的维权需要甚至还催生了上游分门别类的全网检测生意,一些小型科技公司开发出了针对音乐、图像、视频、文本、软件代码等检测系统。

  2019年,阳先生因被起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传唤。原告是一图片公司。理由是,阳先生在其微信公号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用了他们的配图,该公司遂诉请法院判赔1万元。

  原告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阳先生使用图片是在2016年,而原告公司登记版权日期是在2018年,登记的创作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是2012年。

  巧的是,这位阳先生正是一名律师,且算是知识产权领域颇有研究的专家。他立刻将涉案图片以他母亲向某某的名义,在湖南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创作时间填写得比原告公司的还早7年。

  接着,“两极反转”的场面出现了——阳先生向法院提出反诉,被告成了那家图片公司,他们必须拿出证据来证实自己是该作品的真正创作人。

  据澎湃新闻,根据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登记过程中,多地版权机构除了对作品是否为申请人本人创作不作审查外,对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均不作任何审查,由申请人自行填写。

  这就导致,即使不是作品的真正创作人,也可能成功登记版权。而作品的创作日期和发布日期也有作假的空间。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看来,目前作品登记审查标准过低、审查过于“形式”,才是导致恶意、冒名登记猖獗的原因。

  今年11月,福建一单位因在微信号中使用他人版权图片被告,对方1张图便要价1万元。

  与上一件阳先生的案例相似,这次的被告是在2016年使用的图片,而这张图片是在2022年才登记版权的,登记版权时填写的创作时间是2015年,而被告取证时间是2022年。

  民法典侵犯著作权诉讼的时效是3年,而这3年是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的。这中间就有“空子”可钻——“知道被侵权的时间”是可以人为“做手脚的”。

  因为存在“发生侵权后很久,被侵权人才发现自己被侵权,并进行取证”的情况,所以一般我们认为,取证的时间可等同于“知道被侵权的时间”。

  然而,真正“知道被侵权的时间”却无从核证,这就导致一种情况的出现——其实对方早就知道自己被侵权了,只是故意在前期不主张赔偿,而是等相关图片开始在网上泛滥,才开始“收网”。

  或低价购买国外开放版权图片的国内授权,或联系创作人获得授权,然后将此图片放到网上,故意不打水印、不写来源,让人误以为是开放版权图片,任由搜索引擎抓取。

  当有人下载无水印图片时,就走进了一场十面埋伏之阵。“设伏者”利用基于爬虫技术开发的系统,持续追踪图片的使用情况,全网搜索baet365官方网站,自动识别对比,生成用户报告,保存侵权证据,智能程度恐怖如斯。“放长线钓大鱼,养肥了再杀”,待侵权人积少成多时,他们便磨刀霍霍准备割韭菜。

  精准获客之后便是法务部寄送律师函,主张赔偿漫天要价,威胁侵权人要么打官司要么购买包年套餐,到这一步实现版权变现。

  2021年11月,福建一媒体因为在微信文章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54张图片,被版权人要求赔付6.5万元。

  然而,2022年10月14日,又一家公司把这家媒体告了,原因是该媒体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9张图片,该公司要求媒体支付1万元。

  然而,该媒体经核对发现,这9张图中,有8张图都是包含在此前赔付的那54张图中。也就是说,在版权人已经向该媒体索赔后,获得版权人授权的这家公司又来“二次要价”。

  上述案件的应诉法务人员告诉记者,媒体发布的新闻大部分属于公益性质,可供读者免费阅读,不存在盈利目的,且该媒体使用疑似开放版权的图片时,都会在文章末尾写明“文章内容如涉及侵权等问题,请与本号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一旦接到相关联系,他们便会补付稿费、补充署名,甚至删除相关内容消除影响。

  然而,每次等来的都是气势汹汹的代理公司,他们的目的十分明确——诉以获利。“同张图片,拿到版权代理了就来‘二次要价’,这吃相未免有些难看了。”该案应诉法务人员说。

  日前,一图片分销公司(国内,下称A公司)声称自己具有美国某图片供应商(下称B公司)在中国唯一授权的代理权。而C公司(国内)使用了B公司的图片,A公司便以“维权”之名,将C公司告上了法庭。

  戏剧化的是,被告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A公司伪造了《授权书》的中文译本,将来自该美国B公司英文版“授权及确认书”故意错译,将本属于加拿大某公司图像展示销售及许可权利变成了该美国B公司的权利,而且凭空多了一个“版权”。

  再加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授权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A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没有涉案图像的著作权证明文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图片著作权案件中,个别公司想方设法获得国外图片的版权,来告国内的企业或个人,这种“跨国”的心眼儿,无形间增加了相关证据的复核难度。

  试想,如果被告上法庭的,是独自应诉的企业或个人,在知道自己使用的图片确实来源不明时baet365官方网站,大部分人多少有些心虚。对方找上门来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又写得很清楚,很多人不想惹麻烦,便没有仔细复核对方究竟有没有版权,而是选择花钱消灾、息事宁人。于是,这种模式几乎“一本万利”。

  2020年,贵州某公司使用了一组作品,被福建省长汀县一名作者和深圳市某公司告上法庭,并被要求赔偿7万元。

  记者从一名有长期应诉经验的法律从业人员处获悉,近年来,这些被侵权图片的身价“水涨船高”,有的公司“开口便是天价”,一张图片要价1万元的比比皆是,反而走诉讼的渠道可以“便宜许多”。

  根据知识产权诉讼费标准,不超过1万元的诉讼标的,每个标的缴纳50元诉讼费。也就是说,这些公司用最低起诉费要求了顶格赔偿。这也是批量维权公司常见的诉讼手段。

  据和讯网报道,一方面,以诉讼盈利的公司赚得盆满钵满,另一方面,小众个人原创作品得不到有效保护,维权成本高企。

  据北京晚报报道,此前在视觉中国版权风波之下,就有摄影师公开质疑称,视觉中国在上游压低克扣签约摄影师的分成,最低分成仅2.5元钱每张,在下游“维权式销售”,一张图片能索赔多少摄影师并不清楚。

  早在2018年,经纬中国创始管理合伙人张颖就发微博,批评国内某公司的商业模式:开发了一个系统,有组织地大规模搜索未授权疏忽使用他们图片的各种企业,然后漫天开价,不接受删除,直接索取天价赔偿。

  张颖在文末愤慨表示,“等着吧,总有一天……”但四年过去,这种商业模式更加“成熟”,并且遍地开花。

  2022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也提到,全国法院对大量收购版权进而“维权”的行为,应加大对实体权利基础的审查,防止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发生。

  在2020年福建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陈雨农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打击版权行业“勒索式维权”行为,促进版权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在2022年福州两会上,福州市政协委员苏柏华也带来了《关于打击版权行业“勒索式维权”行为 促进版权业健康发展》的提案及思考。

  陈雨农是福建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省拍卖行业协会会长,也是省高院监督员,长期以来对司法案件尤为关注。在他看来,版权维权的商业化活动中,各种不正常的诉讼现象不断出现,已经偏离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的初衷,严重影响到社会的法治生态环境,给社会发展、信息化发展造成困扰。

  陈雨农在调研中发现,有图片公司曾就同一组图片,几乎同一时间对同一城市的十几家侵权公司密集发起索赔。“维权”大户普遍存在“维权—诉讼—和解—签约”的维权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备受争议,已经形成一种乱象。这些图片公司往往还与律师形成了这样的默契:事先不支付律师费,索赔成功后,企业、律师间再就所获赔偿金进行分成。这样的维权方式甚至诱导一些受利益诱惑的律师参与其中,助长了版权维权的畸形生态。

  陈雨农建议省高院尽快出台版权侵权裁量指导性意见,要充分考量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属性、侵权人的主观程度、侵权人使用作品的具体方式、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作品本身的许可使用费等各种因素酌定赔偿,做到个案公平,甚至对公益属性的使用应当免赔。

  同时,他还建议省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等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管力度,针对“碰瓷”维权行为要进行重点监管和集中整治,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