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3 12:52:51 阅读量:
baet365官方网站您好!我在国外的一家影视公司工作,最近我们发现,公司拍摄的几部电视剧被剪辑成了短视频,在中国的短视频平台上进行讲解,一集45分钟的电视剧通过几分钟的短视频就被讲解完。我们认为这影响到了电视剧的收视情况,我们可以维权吗?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拍摄的电视剧被剪辑成短视频并在短视频平台进行讲解baet365,这种行为是构成侵权的,贵公司可以先与短视频平台协商,要求短视频平台停止对贵公司的侵权行为,比如屏蔽或删除侵权作品、披露发布短视频用户的信息,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顺利,贵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baet365。但还应当注意几个问题baet365,具体为您分析如下。
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国外的作品在中国境内不一定会得到承认和保护。但是,如果该国与中国共同签订了国际条约,约定彼此之间承认并保护双方的著作权,该国的作品就可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并受到保护。
目前,中国属于《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的成员国。其中,《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该公约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本条所提到的作品在本同盟所有成员国内享受保护。此种保护系为作者及其权利继承人的利益而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视听作品。
根据上述规定,《伯尔尼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都将电视剧认定为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且如果贵公司所在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的话,则中国可以对贵公司的上述遭遇提供保护。
如果贵公司所在国家与中国没有共同签署国际条约的话,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中国仍然可以为贵公司提供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据此,如果贵公司被侵权的电视剧满足上述两款任何一款的话,在中国也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第二条第二十一款第93项规定,依据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画面、音乐、音效中不得出现以下具体内容: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
所以,未经许可将电视剧剪辑成短视频在短视频平台上进行传播,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鉴于短视频发布者的身份信息不便查询,贵公司可以起诉短视频平台,要求短视频平台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者要求短视频平台披露发布者的个人信息,以此来锁定直接侵权人,便于向直接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抑或是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将直接侵权人和短视频平台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侵权内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