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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恋人心》版权为何担责者是“斗鱼”baet365官方网站而非主播冯提莫?

发布时间:2023-06-19 20:09:52    阅读量:

  baet365官方网站著名主播冯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份10秒。直播结束后,冯提莫将直播过程制作成视频并保存到直播平台上,粉丝可反复回放观看和分享。其未经许可使用歌曲《恋人心》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谁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在用户需求和技术创新的驱动下,短视频、网络直播等传播形式得以迅速发展和占领用户市场。作为以直播未主营业务的直播平台公司,在享有享有签约主播带来直播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的同时,还应当为签约主播未经授权播放他人音乐的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2018年2月14日,主播冯提莫在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期间,冯提莫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歌曲在播放时显示词曲作者为张超。直播结束后baet365官方网站baet365官方网站,冯提莫将直播视频制作成视频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回放观看和分享。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经歌曲《恋人心》词曲作者张超授权,可对该歌行使著作权。不久,音著协发现该直播视频,认为冯提莫和直播平台侵犯了歌曲《恋人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提起了诉讼。那么在本案中,冯提莫和直播平台谁应成为被诉主体?即谁应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想当然地认为,是冯提莫播放的歌曲,也是她进行的直播,应由她承担侵权责任。而真实的诉讼中并非如此。

  音著协认为,本案所诉的侵权行为并不是主播冯提莫在直播中的行为,而是直播后该次直播视频被上传到斗鱼直播平台供人观看分享的行为,斗鱼公司作为视频的权利人,直接侵害了音著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音著协提起诉讼的被告也只定了斗鱼公司。

  那么音著协以斗鱼公司(直播平台)为被告,主张斗鱼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被法院支持呢?我们这里先卖个关子,先了解一下斗鱼公司的抗辩观点。

  斗鱼公司认为,涉案视频是主播冯提莫自行制作并上传、自动保存到平台上的,斗鱼公司是基于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约定,经转让取得直播视频的著作权,整个涉案视频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斗鱼公司都没有参与,视频作品也没有体现平台的意志,斗鱼公司一直都仅仅作为网络技术中介服务提供商存在的。且,斗鱼公司对涉案视频作品在线传播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事前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在平台首页也设置了“版权保护投诉指引”,事后第一时间删除了相关链接,也没有因在线传播获益,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么一听,斗鱼公司倒真是有些“委屈”,播放歌曲、上传视频都不是的,我也没因此捞到一分钱,现在还让我承担侵权责任,怎么说怎么对“我”都是不公平的。那么直播平台是否真的应当承担该侵权责任呢?

  首先baet365官方网站,主播冯提莫不应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根据斗鱼公司提交的《斗鱼直播协议》,主播冯提莫与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但双方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这里面的“所有成果当然包括涉案视频在内的上传并存放于斗鱼直播平台的视频。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因为主播并不享有对这些视频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斗鱼公司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斗鱼公司认为其是受让的主播作品的知识产权,并不是涉案视频的直接制作者,所以不应担责。但从其与主播之间的协议约定上看,主播实质上是在为斗鱼公司创作作品,作品一旦完成,权利就属于斗鱼公司。不存在主播首先享有作品的知识产权再进行转让的过程。至于斗鱼公司在对外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后,如何追究主播的责任,属于斗鱼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内部关系,其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另行主张。

  其次,斗鱼公司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仅提供的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后,则可以免责。而斗鱼公司所有的斗鱼直播平台不同,凡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的主播均要与斗鱼公司签订《斗鱼直播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结算以及直播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最重要的是约定了斗鱼公司虽不参与创作,但直播方成果的权利属于斗鱼公司,这说明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也不能就此免责。

  再次,海量的注册用户及直播的即时性和随意性亦不能成为斗鱼公司的免责理由。既然斗鱼公司与每一位在平台上注册的直播方约定直播方在直播期间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均由斗鱼公司享有,那么其当然应对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况且,海量用户的存在还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收益,斗鱼公司不应一方面享受利益,另一方面又以直播注册用户数量庞大及直播难以监管而逃避审核、放弃监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拒绝承担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因此,斗鱼公司不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免责。

  本案是著作权纠纷中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典型案例,我们可得知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直播平台并未仅仅按照网络服务提供者来看待,而是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直播平台公司既是直播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直播平台上音视频作品的权利人和收益者,那么对侵害著作权行为就不应当仅限于承担“通知-删除”的义务,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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