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8 17:10:35 阅读量:
baet365官方网站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有时会在合同中作出其身份系影片版权方的承诺。该身份性承诺对受让方作出投资决定有一定意义。因为该权利身份表明转让方对影片享有版权,进而对影片项目有实际的参与权及控制力,对受让方的投资安全会有更好的保障。如果转让方的版权方身份性承诺虚假,受让方若放弃撤销权并保留合同效力的情形下,转让方无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是对转让方版权方身份的审查,涉及到版权链的问题,应遵循严格的原则,链条应该严密,否则,转让方的版权身份便有瑕疵,也便构成违约。
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将一部印度影片的收益权转让给原告,案涉合同约定,被告是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版权方或拥有相关合法授权方。这是被告对其版权身份的承诺。原告签约时并未对其版权身份进行审查,合同履行中,发现“猫眼”等平台中该影片的出品方有多家,但唯独没有被告,于是对被告的版权方身份产生怀疑,要求被告提供版权方身份的相关证明。被告拒绝。后原告起诉,诉讼中被告出示了其版权链文件。
一、2018年7月30日,印度公司方甲出具授权证书,表示其系本影片戏剧权的持有人,将本影片发行和转授权戏剧权的专有权授予印度公司乙,以便在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本影片。
二、 2018年7月30日,乙出具授权证书,将本影片发行和转授戏剧权的专有权授予国内公司丙,以便在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本影片。授权性质:专有授权,可以转授权。
三、2018年7月12日,丙出具授权证书,将本影片发行和转授权戏剧权的专有权授予国内公司丁,以便在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影片。
四、2019年3月20日,丁出具《电影联合投资合同之补充说明》称:其与被告于2019年3月13日签署了本影片联合投资合同,被告占总投资份额的40%,丁作为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的版权所有方,许可被告将投资合同项下所持有的40%份额转让给第三方且不得损害丁的任何权益。
以上三份授权书属于典型的版权文件,丁的说明严格来讲所涉内容不包含版权,本文认为并非版权文件,而是收益权文件,通过该说明baet365官方网站,丁同意被告可以对外转让影片收益权。版权与收益权性质不同,丁的说明不能证明被告对影片享有版权或获得了版权的授权baet365官方网站。因此,在丁与被告之间,版权链就已经断裂了。对于丁的版权方身份,可以按时间节点来梳理:
一、2018年7月30日,本影片版权持有人甲将影片发行和转授戏剧权的专有权授予乙,授权期限自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
二、2020年7月30日,乙将影片发行和转授戏剧权的专有权授予丙,授权期限自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
三、2018年7月12日,丙将影片发行和转授戏剧权的专有权授予丁,授权期限自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
通过上述时间节点,可以发现如下事实:丁在2018年7月12日取得了丙的授权证书,但在此时间点,丙尚未取得乙出具的授权证书,也就是版权链在丙这个环节出现了断层。丁取得的授权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但本影片的转授权方乙及丙取得的授权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丁取得的授权期限起始时间2018年6月30日,早于转授权方乙和丙取得的授权期限起始时间2018年8月15日。
因此,丁获取授权证书的时间以及授权期限的时间均不能证明丁系本影片的合法版权方或拥有相关合法授权方。被告系经丁许可享有本影片的相关权利,故,被告取得的本影片相关权利存在瑕疵,非本影片的合法版权方或拥有相关合法授权方baet365官方网站。被告违反了其在本案合同鉴于部分的承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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