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7 06:24:55 阅读量:
baet365官方网站尊敬的用户:为了感谢您对“津文链”区块链存证平台的支持与信任,“津文链”平台作品存证6折优惠活动将自2023年6月30日延长至2023年7月31日。活动结束后,作品存证费恢复为50元/件。“津文链”平台运行以来,已经号召越来越多的创作者、企业、各类组织和机构参与到版权保护事业中,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意识到以区块链存证方式进行版权确权的即时性与切实有效性。我们收到了很多宝贵的建议,也为“津文链”平台提供更加高效、安全、可靠的区块链存证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兼顾服务与发展,我们将保留“津文链”区块链存证的“充值满赠”活动,同时也请大家关注平台后续更加多样化、更有力度、更大规模的优惠活动。“津文链”平台的每一次成长都离不开您的参与。无论您对区块链存证服务有任何奇思妙想,或对“津文链”平台有任何疑问、意见,我们都非常愿意聆听您的想法,联系电话:。再次感谢您对“津文链”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作品著作权线上登记平台“津文链”存证服务上线日,由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天津版权交易中心)自主研发建设的“津文链”存证平台,正式加入天津作品著作权线上登记微信小程序,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为版权保护和线上维权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确权、存证途径。广大著作权人现在登陆天津作品著作权线上登记平台,不仅可以进行版权政策查询、版权登记、版权查询等基础服务,还可通过PC端或手机微信小程序轻松实现“一键存证”,对原创作品形成“版权登记”与“区块链存证”双重保障。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天津版权交易中心)作为天津市版权登记初审机构baet365、天津市2023年版权示范单位,自2012年以来,为天津市各大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提供了版权咨询、政策解答、版权登记、版权维权等各项服务。持续十余年在著作权保护宣传和服务领域潜心耕耘,获得了广大著作权人的信任和支持,年均著作权登记量占全市总登记量的95%以上。为了给著作权人创造合规、高效、便捷的登记体验,切实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促进版权服务工作不断向更高水平发展,近年来,天津文交所深入分析、总结和综合运用版权登记服务经验、文化产权交易服务经验,在天津市版权局的支持下,不断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为推进天津市作品著作权登记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提高社会版权保护意识,促进版权事业提质增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精神,天津文交所围绕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注册“津文链”商标,将现有传统版权登记与区块链应用场景相结合,对天津市著作权线上登记系统启动区块链功能升级改造,实现版权登记同时完成“区块链数据存证”功能。“津文链”区块链技术应用平台为构建文化产业要素市场、文化产业生态体系、文化企业信用体系,特别是数字版权、数字文化产品的资产化探索,提供了“广聚集、高流通、可溯源、能估值、可融资”的多元化应用支持。为天津市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成体系化发展,提供创新发展动力,逐步形成符合新时代要求、符合我市版权事业特色、符合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需求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有效促进天津版权保护事业跃进数字化新时代。目前,“津文链”区块链存证服务已经在天津作品著作权线上登记平台和微信小程序同步上线。广大作者和著作权人可登录“天津作品著作权线上登记平台”()或通过微信客户端搜索“天津著作权线上登记”小程序,完成版权存证或数据存证。为什么要进行作品存证?“津文链”存证平台利用区块链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等特点,将作品数据以加密的形式存储在区块链上进行存证,实现了作品诞生“全过程”的存证保护,进而形成作品确权、维权过程中重要的“证据链”。“津文链”区块链存证还可以做什么?“津文链”存证平台既可以广泛应用于各类文字、美术、设计图、视频等原创作品的保护,作为确认创作活动与版权权属的重要依据,也可独立用于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与合同存证、其他数字证据存证使用。区块链存证的显著特点和优势有哪些?“津文链”区块链存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版权登记与存证“一站”完成——PC端与微信小程序均提供“版权登记+区块链存证”服务;操作便捷——提交材料简单,流程简化;快捷高效——24小时线上操作,上传成功一秒获证(版权登记需符合登记审核要求);不可篡改——单个甚至多个节点对数据库的修改无法影响其他节点的数据库,除非能控制整个网络中超过51%的节点同时修改,这几乎不可能发生;可溯源——区块链中的每一笔交易都通过密码学方法与相邻两个区块串联,因此可以追溯到任何一笔交易;司法认可——通过区块链进行证据实时保全,已经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举证中广泛使用。这些优势都为网络环境下构建信任机制和开展版权存证、确权、授权、交易等提供了技术解决方案。扫一扫进入小程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5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5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12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教育部部长怀进鹏科学技术部部长王志刚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曹淑敏2023年7月10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第四条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五)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第二章技术发展与治理第五条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第六条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第七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三)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第八条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提升尊法守法意识,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九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条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第十一条提供者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能够识别使用者身份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提供者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个人关于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其个人信息等的请求。第十二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第十三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过程中,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第十四条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baet365、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第十七条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baet365,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第十八条使用者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条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网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第二十一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内容的组织、个人。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外商投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和示范园区(基地)名单的通知
国版发函〔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版权在推动文化繁荣、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各地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授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等53家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授予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称号,授予新华1949文化金融与创新产业园等18家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要深入学习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版权强国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创新版权示范创建工作理念,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版权工作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版权力量。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相关机构应当依据备案指南向国家版权局备案。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共有44家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按规定向国家版权局报送了备案材料。经核查,现将完成告知性备案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习谈治国理政》第四卷法文、俄文、阿拉伯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德文、日文及中文繁体等8个文版,近日由外文出版社出版,面向海内外发行。《习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会同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国外文局编辑,收录了习在2020年2月3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的重要讲话、谈话、演讲、致辞、指示、贺信等109篇,还收入习2020年1月以来的图片45幅。全书分为21个专题,生动记录了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相互叠加的复杂局面,面对世所罕见、史所罕见的风险挑战,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伟大实践,集中展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美好世界的最新贡献,是全面系统反映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新境界、实现新飞跃的权威著作。《习谈治国理政》第四卷中、英文版自2022年7月出版发行以来,在国内外反响热烈。《习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多语种版的出版发行,对于帮助国际社会及时了解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最新发展,增进对中国过去为什么能够成功、未来怎样才能继续成功的认识,加深对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版权让你听见世界”2023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主题发布活动成功举办
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和示范园区(基地)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