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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官方网站【版权案例】一场围绕民歌版权归属的纷争有了终审判决结果

发布时间:2023-08-16 05:50:49    阅读量:

  baet365官方网站“20年前看刀郎,70年前看王洛宾。”作为我国西部民歌的两位巅峰代表,刀郎、王洛宾近日又回到公众视野——前者,凭借一首爆火的新歌《罗刹海市》;后者,则是因“失去”了多首“旧作”的著作权,包括《康定情歌》《四季调》《在银色的月光下》等。

  出生于1913年的王洛宾一生致力于西部民歌的创作和传播,围绕民歌的原始词曲和后续演绎,搜集、整理、创作歌曲千余首,被称为“西部歌王”。王洛宾众多经典曲目被广为传唱的同时,后人在其逝世后的“地毯式”维权,引发了关于西部民歌版权归属的长期纷争。源于民间的民歌版权究竟归谁所有?记谱演绎者是否享有著作权?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涉及王洛宾多首“记谱民歌”的共20起案件集中二审宣判,对多年来未能廓清的问题给出了回答。

  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的案件中,9起的一审被告均为湖南文艺出版社、作曲家龚耀年。据龚耀年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央音乐学院教授吴粤北介绍,纠纷缘于龚耀年在2000年前后受邀创作一批民歌钢琴曲,并交由湖南文艺出版社用于《中国民歌 儿童钢琴曲集》《中国民歌 儿童钢琴曲选》等儿童钢琴教材的出版baet365官方网站。创作过程中,龚耀年从新疆流传的民歌中取材编译,《在那遥远的地方》《达坂城的姑娘》《掀起你的盖头来》《玛依拉》《都达尔和玛利亚》《青春舞曲》《在银色的月光下》《康定情歌》《四季调》9首歌曲署名为“新疆塔塔尔族民歌 龚耀年编曲”。这引起了王洛宾后人的关注与不满,其认为这些歌曲是王洛宾对民歌采风记谱的成果,即使有改编工作也是在王洛宾的版本基础上进行的,于是诉上法庭,要求判令龚耀年、湖南文艺出版社停止销售相关书籍、支付赔偿金,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在龚耀年看来,这是“不可理喻”的,自己的灵感与取材来源是传统的民歌,而非某一个人的作品。他主张,王洛宾于20世纪从事民歌记谱工作,其创作歌曲与自己的版本相似是正常的,不能因此认为己方侵权。

  王洛宾之子王海成则表示,无论是出版社此前出版的《王洛宾歌曲选》,还是这些歌曲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登记,都清楚载明编曲者为王洛宾。“长期以来只有我们在宣示对这些民歌的版权,如果著作权不是我们的,还能是谁的?”

  2020年,案件一审判决,9首歌曲的“归属”不尽相同:如对《在银色的月光下》,法院认定被告方侵犯王洛宾的著作权;对《康定情歌》,法院则完全不支持王洛宾系词曲记录整理者;对《达坂城的姑娘》,法院认为王洛宾享有著作权,但被告不构成侵权。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原告被告均未接受,选择继续上诉。因除了上述双方的纠纷外,歌曲还涉及其他案件,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决定根据不同的涉事歌曲划分,于今年5月26日对20起王洛宾记谱民歌著作权纠纷案进行集中审理。

  关于王洛宾记谱民歌系列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洛宾版本的记谱民歌是否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而龚耀年与湖南文艺出版社的行为又是否侵犯了王洛宾版本民歌的著作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民歌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集体口头创作、历代相传并在流传过程中进行不断加工的歌曲,是人类共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对民歌进行记录整理时,一般需要付出艰难的创造性劳动,才能使其成为便于流传的歌曲作品。

  因此baet365官方网站,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一般认定民歌整理成果构成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实践中,尤其是著作权法实施以前,民歌经记录整理形成的相应乐谱在出版时署名并不规范。因此,不宜仅凭出版物中的署名情况作出简单认定,而需根据记录整理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来进行判断。

  以《康定情歌》为例,它是四川康定地区的民歌。20世纪40年代baet365官方网站,《中国民歌选》等书籍已收录过和王洛宾版本相近的署名“康定”“定江仙编”的作品。因此不能凭借王洛宾后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认定王洛宾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而1994年的王洛宾作品音乐会、1995年市场上流传的磁带等,也都不能通过歌曲被演唱、收录,论证王洛宾享有著作权。

  《达坂城的姑娘》则有不同。在王洛宾演绎的诸多版本中,虽然歌曲名称和署名内容存在演变过程,但词曲基本一致,与同一时期的同源民歌《你要想爱她》节奏不同、歌词也存在差异,证明王洛宾在整理的过程结合了自身的音乐素养和音乐思维,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享有著作权。不过,考虑到龚耀年版《马车夫之歌》和王洛宾版的《达坂城的姑娘》旋律也有着明显差异,所以并不侵犯王洛宾的著作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指出,民歌演绎作品的保护范围应以其独特性表达范围为限。考虑到民歌口耳相传、无固定载体、原始状态难以查明,对来源于同源民歌的不同作品的比较,如果二者在旋律、节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具有独立的艺术价值,则不宜认定在后的作品构成侵权。

  经过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王洛宾及其后人不再享有《康定情歌》《四季调》《在银色的月光下》的著作权;而对《在那遥远的地方》《达坂城的姑娘》《青春舞曲》《玛依拉》《掀起你的盖头来》《都达尔和玛利亚》,虽然王洛宾及其后人依旧享有著作权,但龚耀年的版本同样与之并行,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记者还从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处得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在继续审理涉王洛宾歌曲的其他版权案件,这场持续了近30年的“西部歌王”民歌权属之争或将迎来结局。

  “以前在王洛宾歌曲著作权有争议的时候,很多出版社都不愿意出版,歌手也直接避开不唱,这反而不利于民歌的传承保护。”在吴粤北看来,这次的审判结果有其积极意义。他还认为,对民歌保护的最佳方式应该是没有作者,或者说人民群众都是作者,只允许有不同版本的演唱权。

  对作为原告的王洛宾后人而言,败诉的结果让他们感到遗憾。谈到多年以来“地毯式”维权的初衷,王海成告诉记者,这是为了维护王洛宾的名誉和形象。

  “一首歌曲总该有作者,如果不是王洛宾又能是谁?”王海成说,很多KTV、演唱会、歌手对王洛宾版本民歌的滥用,他们都已经不想追究,“太多了,根本管不过来,而且唱完就算了。但要印在教材上,王洛宾的名字就不能删。大家都用了他的东西却不署他的名,慢慢的谁还能记得起他、知道他的贡献?”

  同时,王海成表示:“但是不管怎么样,王洛宾生前有1000余首歌,广泛传唱的也有百余首,这次的结果并不影响他的形象。”

  北京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侯焱华表示,这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对民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一定程度上廓清了传统民歌长期存在的版权争议——对传统民歌的曲调、旋律、歌词的使用和改编并不构成侵权,但对歌手本身的独创性工作的使用会构成对其独创性部分的侵权。如果是不同的音乐人基于同样的民歌旋律进行改编和填词,就会出现两个不同版本的音乐,存在两个互相独立的著作权。

  侯焱华也提到,采取“地毯式”维权行为,最后反而出现对自身不利的情况并非罕见,例如个案赔偿额度降低等都属于常见现象。同时,过度维权的行为客观上并不利于作品的推广,会让大家“不敢用”“不敢唱”,必然会影响作品传播进而影响作品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