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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摄影师和视觉中国的版权争议?baet365

发布时间:2023-08-20 03:22:16    阅读量:

  baet3658月15日,摄影师戴建峰称自己拍的照片被“视觉中国”告知构成侵权,要求他赔偿8万元。“视觉中国”回应称这是个“误会”,称涉事图片系该摄影师授权图片库Stocktrek Images进行销售,Stocktrek 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 Images销售。视觉中国作为Getty 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

  实际上,这不是视觉中国第一次假冒著作权人进行维权“碰瓷”了,假冒著作权人碰瓷,是视觉中国惯用伎俩。

  早在2019年4月11日,视觉中国就将欧洲天文台公布的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标记为自己作品卖钱baet365。之后,欧洲南方天文台回应:视觉中国从未与我们联系,更无权出售黑洞版权牟利。4月11日,共青团中央微博发文质疑,“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随后,新浪游戏、360清理大师、苏宁易购、南孚电池、贵州茅台等大批公司和机构账号纷纷发文吐槽,称自己的Logo被视觉中国盗用。

  4月18日,天津市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就视觉中国网站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4月18日,视觉中国发布致歉声明称,在产品服务和版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着突出的管理问题,对行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并表示要建立符合中国市场的版权保护模式。

  但是,“视觉中国”并没有任何改变,此次,又假冒著作权人,对真正的作者和大众进行敲诈勒索。

  那么,“视觉中国”行为触犯了那些法律,该受到什么处罚,为什么视觉中国总能逃脱惩罚?

  很多朋友看到“视觉中国”四个字,都想当然认为该公司是一个国有企业,甚至是央企。因为名字能带“中国”两个字的,一般都是央企、国企,中国航天、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中国铁路建设、中国化工等,都是国家的企业。

  但是,视觉中国,不是国企,更不是央企,而是地地道道的外资企业。其名称是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江苏常州,主要股东是注册在香港的视觉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和侨通发展有限公司,都是注册在香港的私人公司。

  把他人作品,当做自己作品出售,进行所谓的“维权”,不仅是剽窃baet365,而且是敲诈。

  视觉中国等公司敲诈手段。第一步,视觉中国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大量的图片、文字等作品信息baet365,放在自己网站销售,此行为无疑是剽窃他人产品当做自己产品出售,和小偷没有什么区别。第二步,视觉中国伪造授权书,进行所谓维权,敲诈图片使用人,甚至敲诈著作权人。他们向受害人、受害单位发函,要求支付费用,并威胁进行诉讼。不少人和单位接到这样的函件后,因为不知道著作权真假,在威胁之下,会和视觉中国等公司联系支付费用,少则几千,多则数万元。这实际就是敲诈勒索。

  如果视觉中国为自己的作品维权,没有问题。但是,视觉中国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大量不特定人的图片、文字等作品信息,联系到著作权人,获取权利人的著作权许可,之后,视觉中国以视觉中国名义向受害人、受害单位发函,要求支付使用费,并威胁进行诉讼;对未取得其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单位和个人发起大量的涉及著作权的维权诉讼,通过法院判令被害人支付费用,数千到数万元。

  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四项特征”。应依法认定为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集体管理活动的监管均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除了依法取缔以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类似视觉中国这种未经国家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非法行为,实质上是将著作权保护制度作为谋取个人或公司私利的工具 ,将自己没有版权的内容作为牟利工具,进行碰瓷式维权等多项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著作权管理秩序,还扰乱了行业健康发展秩序,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评价,社会危害性十分明显,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1.质疑版权,因为很多作品署名和所谓的作者名字不符,无法证明所有权。署名为春日夏花的作品,一个叫夏莲花的人声称有版权,春日夏花和夏花是不是同一人,很难证明。

  2.质疑授权,因为授权没有经过公证,无法判定是作者签署。他们拿了夏莲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夏莲花一个人的签字,说自己得到授权。该授权书是不是真的夏莲花所写,值得怀疑。

  3.质疑管辖。因为管辖是被告所在地或者作者所在地,作品维权可以委托,管辖不能转移。

  4.质疑行为合法性。视觉中国等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除了依法取缔以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从著作权管理的角度看,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正常维权的边界,进入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违法领域,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各地版权部门,应该严格执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于视觉中国等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