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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版权(著作权)代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3-01-06 19:39:18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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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baet365人身权)。版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

  版权(著作权)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审核批准,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版权(著作权)申请或其他版权(著作权)事务的服务机构。

  版权(著作权)代理机构主要业务是代理版权(著作权)申请,同时也担任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国内专业的版权(著作权)代理机构一般覆盖了整个知识产权领域。baet365

  版权(著作权)国内代理机构是指版权(著作权)国内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版权(著作权)申请、转让或其他有关涉外版权(著作权)事宜。

  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是指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涉外版权(著作权)申请、转让或其他有关涉外版权(著作权)事宜。

  第一条为加强对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是指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涉外版权(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涉外版权(著作权)事宜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条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凡申请设立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均应将申请材料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国家版权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设立版权(著作权)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章程及业务范围、人员名单及简历、住所证明。

  第七条申请设立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具有3名以上具有二年版权(著作权)工作经验的专职版权(著作权)代理人。

  第八条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持国家版权局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一律不得进行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已经进行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的,baet365应在6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手续,对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条件的,应停止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版权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各自的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申请开办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涉外版权(著作权)代理机构管理不善,不能开展正常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的;

  第十三条被处罚的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对国家版权局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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