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1 05:37:00 阅读量:
baet365关于奥特曼版权在中国国内的纠纷,决定从清晰角度解读整件事情以及当下舆论背后隐藏的真相。
无可否认,只要是正版就会获得众人支持,那么谁是正版呢?会不会同时有多个正版呢?这就涉及到了奥特曼这一世界性IP的版权归属问题。而判断版权归属问题的唯一标准,是各国的法律。
首先,在日本。奥特曼原版权的确是由日本圆谷株式会社拥有,但在1976年其代表董事圆谷皋(圆谷英二的儿子)通过《1976年合同》将海外版权转让给了泰国人辛波特·桑登猜(Sompote Saengduenchai)。为什么要转让?因为当时圆谷公司经营不当欠下巨款,所以拿奥特曼版权抵让给了辛波特,后来辛波特又将其转让给了泰国合作方UMC(虽然UMC是一家日本公司,但与圆谷不同立场,以下简称泰方)。
既然白纸黑字签订好了合同,那版权纠纷又从何而来?因为当日本圆谷经营情况又好起来以后,就不想承认这份转让协议了,毕竟里面涉及巨大的商业利益。那究竟孰是孰非?关键就在《1976年合同》的真伪问题上。
这份转让合同在日本、泰国、中国三地均有关于版权的审判。其实在版权保护意识极强的日本,即使早在1976年,也能签出条款比较清晰的合同。所以,法律的判决昭示着版权的归宿。
2010年9月30日,日本最高法院又一次判决该合同有效,圆谷败诉。(裁定书号:平成21年第6194号)
也就是说,奥特曼系列的海外版权,归泰方所有,圆谷无权使用。如果有人觉得中国法律不健全判定有失公允的话,那圆谷在日本本土屡诉屡败是否也说明他们的证据站不住脚?
事实上,国外的审判结果只能作为参考,中国人与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遵循的只有中国的法律。所以,2013年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在国内就是定论。至于有人拿当年最高院法官的背景来混淆视听,那证明他们是别有用心。早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时候,就已经判定合同有效圆谷败诉,最高法院只不过是经过更深入的调查核实之后,又给二审判决增加了一道保险栓而已。
2、转移的权利是:无限期,在日本国以外的独占专权。也就是除了日本,在地球上任何其他地方(包括中国)使用奥特曼的权利都必须通过泰方同意(独占专权就是除了我任何人不得使用,当然也包括日本圆谷公司,这也是蓝弧必须要从泰方UMC购买版权的原因)
3、具体的权利包括:分销权;制作权;复制权;版权;商标权;以任何商业目的复制使用所有模型和角色形象。所以根据受中日两国法律保护的《1976年合同》,泰方拥有以任何商业形式(自然包括电影)重制使用上述作品中所有模型和角色形象的权利,而且有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4、最重要一点,奥特曼原创者圆谷已经全额收到了转让的金额,并且加盖了公司印章和签名。
至于2008年泰国法院判决泰方败诉baet365官方网站,只是一个与此次事件完全无关的小插曲。毕竟圆谷与蓝弧关于版权的争议,在中日两国各自的判决里,都是确定而统一的答案。但这里有个题外话,当年判圆谷胜诉的泰国法官baet365官方网站,后来又成了“污点证人”(承认当年受贿),现在正在帮助泰方在美国打一场终极法律大战,该案估计会在2017年年底结案。大家可以去外网了解更多细节,案件号2:2015cva03764,案件名称:UM Corporation(UMC即泰方)vs.Tsuburaya Productions Co. Ltd.(圆谷),可以去了解更多细节。
在中国国内,大部分商品类别的奥特曼商标都被日本圆谷公司注册了。目前来看,商标权确实属于日本圆谷。可能有人会问,既然圆谷已经把奥特曼的版权、商标权转让了(详情请看最高院判决),为什么还可以抢注商标权呢?
因为,国内的商标是“先注先得”。曾经的iPhone商标抢注案里,苹果公司也由于没有及时注册商标而败诉。
可值得留意的是,在美国,奥特曼商标是在2016年4月12日由泰国方注册的(美国商标注册号:4935387)。日本人这么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却竟然没有在美国注册奥特曼商标?既然日本在中国上世纪就已经大量注册了各类别的商标,为何不去美国注册啊?
其实日本圆谷不是不想,而是不敢。原因只有一个,美国的法律是非常严厉的,对于不属于你的东西你敢抢注那是有非常严重的惩罚和后果的,可以直接罚到破产!所以,日本圆谷很可能担心严重的法律后果而放弃在美国注册商标。因为他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日本除外)转让了奥特曼的权利给泰方。
因为日本圆谷现在只拥有在日本的奥特曼版权,他在全球范围内的版权以及独家转让给泰方UMC公司了baet365官方网站。所以蓝弧必须从UMC公司获得版权(而UMC的代理是TIGA公司)。
最后,中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才是证明奥特曼版权真伪的唯一标准。蓝弧文化是合法合理拥有经法律允许的重制使用奥特曼形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