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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著作权该如何继承?

发布时间:2023-10-02 23:12:40    阅读量:

  baet365官方网站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是省版权局指定的省内唯一作品登记机构,负责全省的作品登记工作。此外,中心的业务范围和职能还包括版权代理、版权鉴定、纠纷调解、侵权调查、法律维权等。

  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将以创新baet365、务实、专业的精神,竭诚为广大著作权人和社会各界提供权威、优质、高效的服务。

  关于著作权的继承问题,散见于婚姻法baet365、继承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在现实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那么,继承中著作权该如何分配和维权呢?

  首先要区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可以继承的对象,只有著作财产权;对于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可以代为维权,但不能以个人名义继承。对此,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而关于上述内容中的著作人身权,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不难看出,对于自然人的著作权,可以被继承的只有著作财产权;对于其著作人身权,只能被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而不能更换名义被“继承”,显然,这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其次,要区分婚内财产和其他财产。等待被继承的著作财产权中,又分为两个部分: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在婚内取得的著作权收益;其他著作财产。其中,对于被继承人在世时与其配偶在婚内取得的著作权收益,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关于这部分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aet36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为说明前述内容,笔者举例予以说明。例如:2016年,小说作者A与B结婚,婚内A创作完成了小说《猛犸的故事》,A与B没有生育子女。一年后A与B因感情不和而离婚,A与另一女子C结婚并生育儿子e。此外,女子C此前有婚史,并生育儿子f,但f已成年,一直反对A和C的婚姻,并单独居住不与他们往来。2018年,A因为交通事故而离世且未留下遗嘱。离世后不久,突然一中国香港公司向其账号汇入10万元。原来,在A与B婚姻存续期间,A将小说《猛犸的故事》授权给该公司改编为电影,这10万元是当时谈好的改编费用。那么,问题来了:对于A的著作财产权,f有资格继承吗?对于A的著作人身权,f有资格捍卫吗?这10万元该如何分配?对于一堆小说作品原件,如何处理?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前述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f并不属于A的继承人范围。但是,如果在继承期间发生特别事件,例如C因为悲痛而突然离世,则f可以基于与C的母子关系而继承C来自A的著作财产部分。

  对于第二个问题,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f没有资格维护A的著作人身权,因为f并不属于A的继承人范围。而且,即使在继承期间C因为悲痛而突然离世,f也仍然不能基于与C的母子关系而有权继承C对于A的著作人身权的维护权,因为,这种维权的身份,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只包括“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而并不包括“作者的继承人的继承人”。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关于婚内财产的法律规定,这10万元属于A与B婚内期间A“已经可以明确取得”的著作权收益,应当将其中的5万元划归B所有,剩下的5万元再转入待继承分配的财产范围。

  关于小说作品原件,其继承人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协商一致后拍卖,然后将拍卖所得纳入继承财产范围共同分配;第二,协商一致后不再变卖或分割,而是许可他人改编、发行等等,取得的收益按照继承财产再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此时,B并无权利可以前来主张分割相关收益,因为B只能对于她与A婚姻存续期间的著作权的财产性收益部分主张共同财产权,而作品原件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著作权的收益”,因此无权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