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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资讯】数字时代文字作品版权保护亟待解baet365决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10-28 23:07:42    阅读量:

  baet365网络发展让文字作品传播范围更广,但同时也出现了五花八门的侵权行为。文字作品的侵权现象屡禁不绝,有什么办法可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其产出文字内容的速度令人惊叹,这又将为文字作品版权保护带来哪些挑战?

  近日,围绕“数字时代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与授权机制创新问题”主题,来自司法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高校、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嘉宾相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进行了深入探讨。

  人工智能学习过程中会使用大量文字作品,其生成的内容多以文字呈现。因此,关于人工智能训练学习过程中使用作品是否可能构成侵权baet365、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可以被判定为作品等问题成为嘉宾们分享的主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认为,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首先要明确所对应的人工智能处于哪个阶段。

  初级AI是弱人工智能,会应用在非常明确和具体的场景下,起到辅助作用,有非常鲜明的工具性。对于这类工具属性较强的初级AI的生成物的定性,已经有司法案例给出参考baet365。如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涉案文章是由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生成的,这是由原告关联企业自主开发并授权原告使用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法院最终依据《著作权法》认定涉案文章系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更高一级的人工智能是通用人工智能,也就是强人工智能。近期引起高度关注的ChatGPT和Midjourney等,正在向着这个级别的人工智能逐步发展。未来极有可能出现的通用人工智能,可以高度模仿人类的行为和表达,分析理解人类的概念和情感。尽管对于很多方面的内容,通用人工智能的生成效率和效果可能都已大大超越人类,但仍谈不上是“独立创作”。这个阶段的人工智能,仍然无法改变其工具属性。其所生成的内容,仍然是在人类介入和控制之下的产物。尽管目前对于其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存在不同观点,但毫无疑问不可能将AI视为权利主体。

  AI如果继续发展,不排除会实现超人工智能的可能,就像很多科幻作品中描述的那样。这一阶段的人工智能已经在事实上达到了“独立自主”的水平。真到那时,应该关心的已经不是怎样依法保护它们的权利,而是如何来保护人类自身的安全。杨德嘉认为,总之,无论人工智能处于哪个阶段,都无需赋予AI任何所谓的权利。从著作权的角度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在本质上仍然只能围绕着人和人的智力成果来展开。

  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于慈珂说,怎样应用人工智能工具,怎样看待AIGC的创作给版权和非版权领域带来的种种挑战,值得思考。因为它会影响到每个人对知识文化的创作、吸收、传播、授权、交易。于慈珂还特别提到了关于AIGC学习数据的看法。一方面,中文数据在互联网数据里占的比例非常低;另一方面,对于不准确的数据缺乏过滤和清洗机制,都会影响AIGC生成内容的准确性。此外,并不是所有数据都能纳入到版权的管理中,数据的权属保护涉及更多的是其他权利。

  “通知—删除”规则来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其基本内涵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金海军分享了他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看法。他认为,对于“通知—删除”规则这一舶来品,在实际使用中,应该进行不断反思,比如,对于侵权行为高发的平台,是否要引入事先过滤机制,这一问题值得思考。尤其是对于明显的甚至形成侵权模式的现象,靠单线条的“通知—删除”难以起到较好效果。他期待能出现整体解决方案,根据特定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曾经有位很年长的权利人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能收到稿费,作者说这笔稿费可以用来交取暖费……”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与对外交流合作部主任张晓霞说,并不是所有作家都能获得很多稿费收入,一些经典作品的作者年事已高,新作品比较少baet365,如果大量的作品被判定为合理使用,他们会失去很多稿费收入。关于教辅材料引用作品的合理使用界定问题,张晓霞认为,应当严格“适当引用”的界限,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使用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分析了文字作品遭遇的未经许可在互联网转载、未经授权被录制为有声读物等现象。以有声读物为例,张洪波说,文著协很多会员的作品遇到未经授权被录制成录音制品、广播剧,并上传到某些有声读物平台的情况。如果作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需要面对取证问题。然而,个人很难证明音频录制者、上传者、平台是否盈利,相关取证也并不容易,维权难会打击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张洪波还提到了知识资源平台向作者取得授权和付酬的规范问题。目前,对于知识资源平台,还存在怎样向权利人付费、付费的标准以及付费方式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另外,知识资源平台、期刊、作者之间的版权授权链条和授权文件仍待完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合作形成合力,才能推动平台健康与规范发展。今年2月17日,30余家机构发布“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倡议书,共同发起成立“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共同体”。这一共同体便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宗旨和任务,包括“尊重作者和期刊版权,推动知识资源平台规范授权链条,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地位、集体授权、维护难以联系作者的版权、协调版权纠纷、国际版权合作与保护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平台、期刊、作者建立公平合理的授权关系与利益分配机制,制定相关版权许可合同范本或示范条款,拟定平台使用文字作品报酬标准及付酬方式,协调版权纠纷,开展国际版权合作与版权保护”等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吴娇在分享中也谈到了在文字作品数字化应用过程中的重复授权问题。吴娇介绍,在法院审理的期刊文章侵权案件中,可能会存在两种授权链条,第一种授权链条是作者投稿之后,期刊会通过声明的形式与作者进行约定,作者对期刊的授权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在此之后,期刊又会与平台签订协议,将期刊文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平台进行应用。第二种授权链条则是作者直接向平台进行授权。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如遇到平台关于期刊文章的版权使用发生争议,法院会先审查授权内容。比如在第一种授权链条中,法院会倾向于认为期刊对于平台的授权属于对汇编作品的授权,平台的使用方式应该限于汇编作品的整体使用。如果是授权内容相同,那接下来会审查授权时间,保护在先的授权。

  “从大家的发言中我发现,数字时代,旧的版权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又产生了新的数字作品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说,大家对版权保护关注较多,谈授权的问题较少,一定程度上说明解决版权保护问题任重道远。只有版权保护做好了,才有可能涉及后续作品使用方式的扩展以及更多的授权场景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