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5 17:40:27 阅读量:
baet365这个问题,我就引用上学时我的老师,也是我最尊敬的老师之一,王迁老师的话吧。
“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从其英文原词可以看出,版权的最初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从未将版权看成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将它视作鼓励、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与此相适应,版权的侧重点也在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长期以来被单纯视为作者财产,baet365官方网站而与作者的精神、人格关系不大。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自由转让。同时,雇员在受雇期间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也被视为是雇主而非雇员的财产,其版权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视雇主为作者。
“著作权法”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更多的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财产。因此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较多限制,对人身权利则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不允许著作权转让。同理,对于雇员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况下雇员仍然能够原始取得著作权,雇主只能通过合同受让或者被许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财产权。
但是,随着两系的主要国家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以及两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和,“著作权”和“版权”在概念上差别也在缩小。……不过,版权制度与著作权制度的诧异毕竟没有消失。
顺便说一句,我国的法律主要是从日本“借鉴”过来的,而日本又是接受的德国法律体系,而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我国虽然在《著作权法》上面规定了“著作权”和“版权”系同义词,但是在叙述时还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使用“著作权”的说法。
版权来自与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来自大陆法系国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大家都有共同融合的趋势。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
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baet365官方网站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baet365官方网站出版社等等。
版权来自与英美法系国家,是从英文copyright翻译过来,从单词上就能看出它的直意是“复制”。显而易见,该类国家更重视作者的财产权利。著作权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相反的,大陆法系国家非常重视作者的人身权,这是它们最主要的区别。而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
在我国日常实用中,二者没多大区别,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叫《著作权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却叫国家版权局,在日常使用中二者的混用情况很寻常。
二者在学术上的区别上面的回答已经很清楚的,其实这个区别也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差异的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