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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版权」的区别有多大?就像「外婆」和「姥姥」的区别一样大baet365

发布时间:2023-02-18 00:48:51    阅读量:

  baet365。也许是因为国家也注意到一个法律概念有两种官方定义确实略显尴尬,于是在《著作权法》里打了个补丁,明确将「著作权」和「版权」划了等号。

  虽是同义词,但严格说来,「著作权」和「版权」还是有区别的。在具体分析之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上个月的网络热点——上海小学语文教材「外婆变姥姥」事件。笔者觉得,这个事件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著作权」和「版权」之间的差异。

  2018年6月20日,有网友爆料,上海小学二年级语文课文《打碗碗花》,原文中的「外婆」全部改成了「姥姥」。

  于是又有网友查询《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发现「外婆」一词确实标注为「方言」。

  6月23日,上海市教委公布此事处理意见,责成上海市教委教研室会同上海教育出版社迅速整改,向作者和社会各界致歉,并与作者沟通,将文中「姥姥」一词恢复为原文的「外婆」一词,同时依法保障作者权益。同时,有媒体就此事采访过《打碗碗花》作者李天芳,李天芳表示,上海教育出版社选用《打碗碗花》一文,未通知其本人,也未就改词一事征求其同意。

  当时,人们纷嚣热议的焦点是地域文化与方言之争。但从上海市教委的处理意见中可以看出,教委把回应重点放在了「作者权益」上,这体现了上海市教委处理此次网络舆情的精准与独到。因为地域文化与方言之争并不是事件的关键,课文改动所导致的对作者权利的侵犯,才是核心。

  上海市教委之前认为,在小学语文课文中描述「母亲的母亲」这一概念时,应当使用普通话词汇「姥姥」,而非方言词汇「外婆」,这个观点是有法律依据支撑的。而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可使用的文章外,教材出版单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已发表作品收录汇编进义务教育教材中,这种著作权许可方式称为「法定许可」。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材,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材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baet365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既然在教材中使用标准普通话词汇是法律的明确要求,而且教材出版单位收录作品并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那么上海市教委为什么又是整改、又是道歉呢?

  因为,上海教育出版社擅自将原文的「外婆」改成「姥姥」,的确侵犯了作者权利。

  著作权不是一种单独的权利类型,而是伞形结构的权利束,是十七个单项权利的集合,不同的权利控制方式,对应不同的单项权利类型。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称为著作人身权,专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无法转让且永受保护。其他权利称为著作财产权,可以单独或合并转让,而且有保护期限。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通过法定许可方式授予出版单位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但《打碗碗花》的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归作者李天芳专属所有,并未让渡给出版单位,将「外婆」改成「姥姥」,未经作者同意,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另外,《打碗碗花》是文学作品,文学作品的审美价值,经由文本的意境、情感、风格等元素加以体现。词汇组成语句,语句结成段落,段落连成文章,文本的意境、情感、风格,就是通过作者对一个个词汇或短语的创造性选用来表达。「外婆」变「姥姥」,可能使得文章的文化语境和地域风格在一定程度上发生改变,违背了作者的创作本意,也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文学理论中有个概念叫「文本在场性」,即读者结合自身经验解读作品文本,理解作者创作意图,由作者与读者共同阐释作品文本的本源意义。我们不一样,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境遇,也许有人会觉得「外婆」与「姥姥」是同义词,加以替换也无伤大雅。但笔者认为,语言和文字是有力量的,力量之大,甚至能影响到使用者的思维方式。一个词的变化,也可能影响到文本的整体风格。

  有研究表明,北方人在方向感上一般要强于南方人的原因在于,在表达空间方位时,北方人多使用「东南西北」,而南方人多使用「前后左右」。语言习惯上的差异,影响到人们对空间方位的认知。

  今年上半年公映的一部好莱坞科幻片《降临》。女主角通过学习外星人的非线性文字「七肢桶文」,掌握了外星人对时间的非线性理解,从而能够预知未来。

  「版权」一词,来源于英语「copyright」,即「复制的权利」。在工业化时代,印刷术的普及使得作品的大规模传播成为可能。在讲究实干精神的英美,人们也就更注重印刷所代表的机械复制的权利。

  而「著作权」则来源于法语「droit d’auteur」,意为「作者的权利」。受启蒙思想影响,欧陆国家的「著作权」概念更多地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体现。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阐述到,「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在黑格尔「财产人格化」理论的基础上,法国于历史上首次制定出规定著作人身权的法律(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发端于法国)。

  在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我国是该公约成员国)中,著作人身权被称为「精神权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作品权利的不同理解,导致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力度差异巨大。美国1790年首部《版权法》,baet365将「版权」视为纯粹的财产权,不涉及作者的精神权利,直到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后,美国才首次在立法中对作者的精神权利进行了极为有限的保护,例如,只保护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且单纯地篡改、删除作品并不当然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还必须要达到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

  大家还记得《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么?2006年,网民胡戈通过剪辑和配音,将陈凯歌执导的电影《无极》彻底解构,形成一部内容全新的搞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短片在网上热传后,《无极》导演陈凯歌表示要起诉胡戈,并为网民奉献了当年的年度神句——「人不能到这种地步」。

  我国的著作权法脱胎于大陆法系,对作者精神权利——即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力度较大。在我国《著作权法》语境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构成对《无极》的改编,同时这种改编篡改、扭曲了《无极》的原意,构成对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而在美国,《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将被视为合理使用,不侵犯原作的著作权。因为它符合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7条所确立的合理使用规则:

  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用于课堂的多件复制品)、学术或研究之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制品或以该条规定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系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

  同时,美国版权法和相关判例还对这种使用方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设定了详细的四步法判断标准: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作者胡戈,通过戏谑的方式对《无极》进行了转换性使用并加以发表,其目的是对原作《无极》进行批评与讽刺,而非利用短片营利,而且《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无极》仅在画面上相同,情节完全独立,没有对《无极》进行剧透,也不会影响到《无极》的潜在观众群体。这种合理使用的作品类型,在美国被称为「戏仿作品」(parody)。

  可以想象到的是,「戏仿作品」对于原作品的作者来说不啻于巨大的精神打击。但诚如博马舍在《费加罗的婚礼》中所言:「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戏仿作品」的合理化,也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原则在艺术领域的体现。

  分析到这里,大家应该能体会到「著作权」和「版权」的微妙差异了。这种差异就如同「外婆」和「姥姥」的区别,因人而异,若有似无,但的确存在。

  今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通知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一纸通知,baet365导致《阅后即瞎》《谷阿莫说故事》等一批优秀影评类短视频节目被下架。但笔者觉得,无论是我国还是域外,无论叫著作权法还是版权法,立法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的发展与繁荣。「戏仿作品」的出现,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应如此一棒子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