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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版权受让方是否可以因为转播影院没有baet365官方网站广告而减免转让费?

发布时间:2023-04-04 21:39:23    阅读量:

  baet365电影院的宣传力度直接影响其票房表现,进而影响电影的网络发行和播出。转让电影版权时,如果网络发行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能否因受让方院线广告投放不足而要求减免转让费?

  乙方与丙方签订电影版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将影片的播出权和信息网络发行权转让给丙方,影片转让总费用为700万元,视影片的票房表现而定.中国的电影。该片国内票房超过1.3亿元,转让费800万元,票房超过2亿元。次日,A与B签订合资投资协议,约定A负责院线发行,B负责电影播放权和网络信息发行权的转让,并投资电影。C、B承诺向A支付700万元转让费。甲乙双方确认:若影片最终票房超过1.3亿元,丙方转让费将超过700万元,乙方不支付任何费用。授权转让费不因B、C与收银员约定的转让费增减而发生变化。B按照付款程序支付转让费的义务并未因B未收到C支付的授权转让费而延误或免除。

  上映期间,影片票房收入突破3000万元。B只向C收取了500万元的转让费,他认为影片票房低于预期是因为A宣传发行不力,导致他无法从C获得700万元的转让市场。200万转会费的损失,你必须接受A,B有权从A身上扣除转会费,所以他只付给A500万。B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行业惯例,一部电影在院线的表现对网络发行和电视播出具有重大影响。影院包厢越高,网络发行和电视播出效果越好。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baet365官方网站在B与C的版权转让合同中,票房附加在扩散权和信息网络发行权的转让费中,影院票房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B的转让费收入。而A负责影片的院线发行,影院的票房其实是受A的行为影响的。其在广告和发行上的投入是影响影院票房的重要因素。因此,B认为A的广告和发行不力,导致影院票房不高,baet365官方网站影响了自己的转场市场价格,这是可以逻辑判断的。但究竟是什么宣传不够?就算通知不够,算不算违约?就算是违约,减去200万的转会费,我们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首先,按照常理来说,一部电影的收入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除了播音员的主观动机外,还受到电影质量、观众审美、同期放映范围、排片数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所以,票房成绩不理想,不一定是广告不好造成的。

  其次,A与B的投资合同只写明A负责电影院的广告和发行。此外,没有指定也不需要其他特定标准。B所称“宣传、发行不充分”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即使宣传不当,该行为也不构成违约,baet365官方网站因为合同中没有规定任何合格条件。回想起来,即使明确规定了披露标准并限制了披露目的,未能达到该标准也构成违约,但合同并未就此类违约承担责任。在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乙方主张扣除200万元转让费没有法律依据。

  同样,B先与C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再与A签订共同投资协议。实际上,B是先将电影版权卖给C,再从A手中买下版权。在与C的合同中,强调影片票房的重要性,直接决定了B能拿到多少转会费。B必须在与A的合同中说明这一点。例如,A必须保证影片的票房达到一定的目标。如果没有达到目标,您将不得不承担转移减少的后果。B必须将与C的合同中包含的风险转移给A,这也必须在与A的合同中详细反映。但是,B明知有风险,并没有在与A的合同中规避。

  4、A、B在合同中约定:“授权转让费不因B、C约定的转让费因国库变动而增减而改变。B支付转让费的义务toA在付款程序中不能因为C支付的金额而改变。据此,B向A支付的700万元转会费是最终的,不具有约束力,与B与C之间的转会合同无关。做。

  最后,A与B之间的关系称为投资,但属于版权转让关系。A将影片的播放权和信息网络发行权转让给B,B支付转让费700万元。双方对彼此负有管理和支付义务,存在著作权转让法律关系。一般来说,B如果降低转让费,必然是基于A的著作权存在实质性缺陷的假设。A的出版义务与版权转让之间没有内在联系。

  本文案例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第05052号。基于《东民初字》(2013)的民事判决。